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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苏力为例:法学家的研究方法、贡献与争议(2)

2015-08-06 01:03
导读:可以这样说,苏力先生 “本土资源论”及“语境论”的提出,表明了他的逻辑出发点在于经验而非思辩,在于对变化着的实际的关注,而非对一般性、普


  可以这样说,苏力先生 “本土资源论”及“语境论”的提出,表明了他的逻辑出发点在于经验而非思辩,在于对变化着的实际的关注,而非对一般性、普适性法律原则和价值的把握,他的理路给寂静和烦闷的中国法学界送来了一股清风,即它的研究范式、话语风格、叙事是对我们曾经深信的法律和曾经不可动摇的观念,进行着一种“反思”、“挑刺”或者知识“解构”。因而,我体会,他对我们中国法学研究的贡献更多地是研究方法的贡献,而不是为了得出一个研究结论和具有性、普适性的真理,显然,他所进行的这种研究是要得罪一些人,是会令一些人不舒服的。由于,在某种意义上讲,他是在对“权威”提出挑战,是对那种“唯我独尊”的研究路径和所谓“神圣的”、“真理性”的法律观提出了挑战,是对所谓“大写的真理”或其他任何强制形式进行了怀疑与否定,是对我们习以为常的大理论的进行怀疑与反击,读他的东西,会在不知不觉中对我们曾经确信无疑、以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大真理”、“大理论”变得不确信。他的研究方法往往从人们不在意的地方或轻易忽略的地方,创新性地提出对法律进行的另一类“话语解释”,因而他的研究布满着对主流法学界所持观点的一种“较劲”或“抬杠”,他属于另一类不***的声音,这声音是对“遗忘的”“受压制的”“不成主流的”“没有再现的”生活知识的揭示和夸大。

  当然苏力不是完全反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法治观,[15]作为一种方法,他只是提醒我们留意进化理性主义法治路径的重要性和可贵性,立足本土,从实践中、从生活中观察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经验,留意那些真正起作用的但不是太起眼的“本土”的东西。 与建构理性主义的冲动激进、居高临下的精英设计和普适天下的努力相比,显然进化理性主义显得温顺、缓慢、守旧和消极得多。在中国学者多少有些一边倒向“建构理性主义”路径的时候,苏力表现了他的确实与众不同的贡献,他的贡献显然带有一种提醒、反思和解构的意味,即他不停留在高歌理想和鼓吹理性的所谓“书本的法律世界”和“逻辑世界”中进行精心论证与设计,而是反对和消解理性狂妄,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往关注现实的人及其真实的“生活世界”,用他的观察和实证理解真实的法律,实现了“从书本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化,用赵晓力的话说就是“我们需要在反思中前进,而不是在一味的高歌猛进中迷失方向,迷失自我”。讲到这个份上,应当说,社会法学派能在中国被接受,形成天气、有一定,除了有前辈大批学者的努力、奠基和推动外,我以为最大的贡献要数苏力。 2、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中发现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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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力先生对“行动中法律”的贡献在于提醒我们研究中国法学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坚持“语境论”的条件下着力解决中国法律面临的实际题目或本土题目。比如他批评说:“我们现在基本上是用‘进口’的法律术语在研究中国,但假如中国的法学要真正成为中国的,能够解决中国的题目,而不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或随着外国学者的思想走,也许我们更应当‘求诸野’。”[16]“在先容西方学术时,我们不应将之作为真理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或思想之落后的陪衬来先容,假如这种心态不改变,学术的引进就只会造成很多错误、误解,看文生义,择其一点,不及其余,令人惨不忍睹。”[17]他说“ 任何鉴戒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在中国的建立和确立法治,使之成为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了解一点外国的情况。不能把外国的东西视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终极真理或永恒真理。实在外国的东西也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即其有效性也是与一定的时空相联系的。”[18],“对外国学者的理论,我从来都是将其作为我研究的注。”[19]“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许更重要的是要研究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思想、行为和心态,他们的习惯和偏好,以及制约这一切的社会背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也许是更有生命力的,更符合国情的。”[20] “中国法治近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又都是不断鉴戒外来的传统,欧陆法、日本法、前苏联法以及英美法都在中国近代法治的形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受这些外来传统和影响、并因此往往更认可这些外来法律传统的法学家来说,往往在努力建立法治的过程中忽略了对与中国社会生活影响最大、制约法制运作及其有效性的本土的‘活法’”[21] “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变成了一种“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做法都臣服于它”的“大写的真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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