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2)
2015-08-31 01:43
导读:梅因曾从法律史的角度把社会进步回结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古代法》,第97页。〗这种观点对于人权观念的起源具有启发性。“身份”
梅因曾从法律史的角度把社会进步回结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古代法》,第97页。〗这种观点对于人权观念的起源具有启发性。“身份”确定了一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地位、职责和义务,而契约则是独立同等的个人自由合意的产物,肯定了个人的权利。
契约关系程度不同地存在于各种社会中。不过,最早使契约关系成为政治社会基础之一的,是古代希腊移民城邦。大多数希腊城邦都是由跨海迁徙的移民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城邦中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一种新型的政治文化。跨海迁徙导致了血族的混合以及血缘关系的松懈或“萎缩”。在新的生活环境里,移民内部建立起一种同等的和衷共济的伙伴关系、同盟关系、战友关系,所以移民城邦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多少具有契约的特点。与氏族时代和由氏族部落成长起来的国家相比,在这种城邦里,个人有所成长,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自然联系也稍有松懈。〖参见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上册,第132页。〗城邦解体后的世界帝国时代,在广大地域上不同种族、民族和部落相互杂处的社会里,契约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承担起重要职能。这个时代流行的伊壁鸠鲁派,就以契约关系解释国家的起源和人与人的关系,罗马法则从法律上反映了当时十分发达的契约关系。甚至***教的经典《新旧约全书》也被理解为上帝与信徒定的“约”。
中世纪日尔曼的封建社会关系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它在采邑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等级的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共同体。这种契约包含双方相互忠诚和保护的承诺,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化、规范化,从而承认了缔约双方的权利主体地位,否定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任性跋扈,也使在下者把握了抵御在上者侵权的法律依据。契约的有效性以双方信守契约为条件,一方毁约,另一方就不再有受契约的约束,这种对等性地位也确认了契约双方某种程度的同等。在封建制度下,政府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国家形成一种式的权力义务的连锁,不是自上而下单向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这种契约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它排除了尽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都无权将个人意志为所欲为地强加于臣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中世纪的人已经习惯于按这种方式理解王权的性质,这也影响了近代西方人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看法。近代人权学说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显然由此而来。它确认,国家(或政府)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签订的契约建立的,这个契约实际上就是国家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也规定了人民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人权是由契约规定的个人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内容与封建时代已经大不相同,但契约这种形式仍继续了中世纪的传统。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虽有较大的任意性和专断性,但它仍带有契约关系的特点。契约关系渗透领主与农民的关系,它使西欧摆脱了奴隶制,从此每个人尽管等级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契约,成为权利主体,而不再被简单地视为物品。随时间的推移,契约在领主与农民之间的作用越来越大。历史发展表明,这种契约关系是农民地位不断改善并终极获得自由的重要条件。最典型的成文契约,称“特许状”。它把农民对领主承担的各种义务固定下来,领主承诺不再向农民要求额外的负担。特许状第一次使领主的任意专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使农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开始。农奴在获得特许状后,就变成了自由人。所以这个使他们获得自由的文件被称为“解放特许状”(charte de franchise )。
日尔曼社会的各种政治单位:教会、王国、领地、庄园、城市等,正式的治理都与裁判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如佩里。安德森指出:“司法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形式”。〖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1974,P.152.〗各种身份的人包括农奴都被赋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其得益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他们可以依据法律维护由契约确认的权利,抵御领主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