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9)
2015-08-31 01:43
导读:权利斗争的一个特点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回宿,斗争的结果以权利的形式肯定下来。有的试图使法律得到贯彻或使法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
权利斗争的一个特点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回宿,斗争的结果以权利的形式肯定下来。有的试图使法律得到贯彻或使法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超出原有法律的范围,试图废止旧法律,建立新法律。希尔顿谈到中世纪英国农奴争取自由的斗争时就指出:英国庄园的习惯法并不是预先制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创造的。“习惯法是佃户与领主之间斗争的一种特定协议”。〖R.Hilton,Bandmen made Free :Peasants Movement in England before 1381,London,1973,P.122.〗农民就个别题目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就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改变了习惯法,改变了权利义务关系。斗争连绵不断,由此推动习惯法不断改善,农奴和农民的地位不断进步。市民的斗争也大体如此。
总之,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展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累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重要的是,它们开创了一种和平正当的以争取权利为目标的政治斗争传统,了权利斗争的一套政治游戏规则,也形成了政治竞争的思维习惯,这些都为近代人所继续。当近代人举起人权旗帜时,他们与前人的思维方式是一样的,仍然是要求权利,只不过他们提出了中世纪前辈们所不知道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企图实现人的地位的根本性的改变。这是中世纪上千年权利斗争传统的继续。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近代人权学说是西方政治法律传统的产物,带有西方文化的鲜明个性。19世纪以后,它那自我封闭的、排它的个人主义精神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批判,也得到部分的修正。在当代世界,人权学说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这就产生了人权标准的普遍性与各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的矛盾。源于西方文化的人权学说正经历着新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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