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7)
2015-08-31 01:43
导读:以上述信仰和教义为基础,加上西方社会特殊的条件和机缘,西方的***教即天主教在中世纪西欧形成了独特的教会组织,独特的教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从而
以上述信仰和教义为基础,加上西方社会特殊的条件和机缘,西方的***教即天主教在中世纪西欧形成了独特的教会组织,独特的教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从而塑造了西方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权力体系和政治生活。它是人权思想得以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
近代人权学说的核心,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限,将个人生活的一部分视为不受国家权力干予的个人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所谓个人“权利”。而西方人之所以会形成个人生活范围的观念,正是上千年二元化权力体系的悠久传统的产物。
在古代世界,教权与俗权并存于所有的国家,但两者的关系却大不相同。大体说来,教权与俗权的关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世俗国家吞没了教会,或根本没有形成教会,俗权控制了教权。如古代、东正教的俄罗斯、拜占庭、希腊和罗马城邦等。在这类国家里,世俗政权或直接承担起道德教化的功能,行使着宗教权威,或将教权作为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作用。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世俗政权的支配。
第二种是教会吞没了国家,没有独立的世俗政权,教会直接承担起国家的职能。如《圣经》中记载的古代犹太人由先知统治的国家,穆罕默德创立的伊斯兰教国家等。在这种国家里,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的最高主宰,代表神行使着精神的和世俗的权力。不仅个人的精神生活,而且个人世俗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宗教权威的支配。这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社会权力体系是一元化的,个人的社会角色是同一的,个人的生活表现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也正由于如此,它也使个人软弱无助,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抵御国家或教会权力的控制、干予和侵犯,也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逃避它。他的全部生活都受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威的任意支配。而这个权威没有被其它权力所分散、分解,不会碰到有组织的竞争、制度化的制约,也不受到任何认真的争议,表现为一种自然的权威。它专断、任性,无穷膨胀,个人在它眼前被压缩到近于零的程度。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三种模式就是中世纪西欧的***教(天主教)社会形成的二元化的政教关系。这种模式的特征在于,在一个同一的社会共同体内,分化为国家与教会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政权与教权各自独立,互相平行、平衡并互相制约,形成各自相对稳定的控制领域。由教会控制人们的宗教事务和精神生活,以精神的权威指导信徒的灵魂得进天国;由国家控制人们的世俗事务和物质生活,以其强制气力实现社会安定和正义,使人们得到世俗的幸福。由此便把人的生活分成两个部分。
其中一部分要向教会负责,另一部分则向国家负责。固然两部分的界限并不严格、稳定,但某种界限是存在的。它得到政教双方的认同。
这样,就使每个人处于一仆二主(教权和俗权)的境地。
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H.伯尔曼以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教皇革命”是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正式形成的标志。只是从这时起,教会与世俗国家各自形成独立的权力实体,划分出大体相互分离的管辖范围。至此,世俗领域与神圣领域的区分才明晰化。〖参见H.伯尔曼:《与革命——西律传统的形成》,导论及第二章。〗不过,教会独立的要求在罗马帝国就已经成为教会的主导思想,罗马教会脱离东罗马帝国的控制和教皇国的建立,可以视为政教二元化体系的开端。所谓“恺撒的物”与“上帝的物”的区分,在整个中世纪是人们的共叫。
在于,“上帝的物”与“恺撒的物”有很大一部分在现实中互相缠结,交叉重合。难以分得清,理得开。“人们信守的原则是清楚的,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但两种权力的实际关系却十分复杂”。
〖R.W.Carlyle ,A.J.Carlyle ,A History of Medieaval Political ory in the West ,Vol.4.P2.〗政教双方为维护和扩张自己的管辖领域进行了长期斗争。但每一方的要求都碰到来自对方强有力的抵制,每一方都是对方权力欲看无法逾越的障碍。西方人的心理习惯是,不希看看到对立的和相互制约的气力出现一边倒,而是希看双方达成某种不稳定的均势。结果是政教双方极真个权力要求互相抵消一部分,达成一种妥协,一种中间型状态,即俗权与教权的分工和部分地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