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上)(2)
2016-03-30 01:04
导读:的学家和学家,无不对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全面渗透和尽对控制印象深刻,然而,发生在本世纪后半叶的这一事件实际只是早先历史进程的一个
的学家和学家,无不对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全面渗透和尽对控制印象深刻,然而,发生在本世纪后半叶的这一事件实际只是早先历史进程的一个后续的环节,而不是一段崭新的历史。事实上,民族国家的建构始于清末新政,而展开于***时期,其核心是要建立公道化的官僚制度,使国家的行政权力深进基层社会,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监控和动员能力。***时期,政府在乡村推行保甲制度,打破了传统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式。在方面,则加强税收和贸易治理,并且通过向乡民提供低息贷款和建立合作社组织对乡村福利事业进行直接的干预。与此同时,政府还积极提倡新式,普及,开展新生活运动,反对“迷信”,禁止“陋俗”。(王铭铭,1997:88-9,95-100)不过,总的来说,由于种种原因,***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是相当有限的。研究这一段历史的学者发现,当时国家财政收进的增加竟与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同时发生,换句话说,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正式的国家政权固然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这种情形被称作“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杜赞奇,1994:66-8)。
1949年的革命大大加速了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然而,它所用的手段异常激烈,采取的方式也相当彻底。大体说来,这一过程经历了这样一些阶段。先是在50年代初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然后是实行旨在控制粮棉生产和贸易的统购统销政策。其结果,多种经营的经济形态被改造成单一的农业经济,小生产者逐渐失往经营上的选择权。随同旧的土地制度一起瓦解的,还有各种族内的“公田”,以及建立在旧的社会组织基础上的耕作制度与合作制度。为了填补这种互助与合作上的欠缺,政府于1954年开始全面推行“互助组”制度。此后,官方的集体化运动迅速升温,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便从低级的互助形态过渡的高度集体化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黄宗智,1992:167-95;王铭铭,1997:104-7)与上述经济改造和控制同时进行并且与之互为表里的,是自上而下地建立新的意识形态的努力。在50和60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运动当中,民间固有的很多知识、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被目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期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族谱、村庙、家祠等被以为是旧的遗迹而遭毁弃。旧的社会关系不断松懈和瓦解,新思想新观念如男女同等、婚姻自由、科学、***等则得到反复的宣传和灌输。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在“***”的10年中达到极至,其结果是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王铭铭,1997: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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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改革,戏剧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进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把农民从原有的种种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重新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程度的择业自由。与之相应的是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具体说就是,政、社分开,人民公社制度让位于新的乡(镇)、村体制,原来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被实行乡民自治的“村”所取代。值得留意的是,80年代以来,一方面,在过往数十年间一直是作为国家政权压制、打击、禁止和消灭对象的旧的思想、行为、组织和信仰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因而使人们不能不怀疑以往思想教育和文化革命运动的有效性与公道性;另一方面,新的商品经济和乡村化对农村社会生活的是如此巨大,以至人们不得不重新往熟悉中国的乡土社会。假如说,在费孝通先生写作的4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尚保有乡土社会的一般特性的话,那么,在经历了1949年以后史无前例的“规划的社会变迁”(费孝通语),以及最近十数年的乡村产业化之后,乡土社会的特质还剩下多少?作为一个性概念,“乡土社会”这种说法还有多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