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上)(3)
2016-03-30 01:04
导读:毫无疑问,1949年以后国家政权实现了对乡村、乃至文化生活的全面监控,然而这种监控乃是建立在一套僵化的统治体制之上:农民被固着于土地上面,从
毫无疑问,1949年以后国家政权实现了对乡村、乃至文化生活的全面监控,然而这种监控乃是建立在一套僵化的统治体制之上:农民被固着于土地上面,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严格的户籍制度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划下一道鸿沟,也使农民很少有改变身份的机会;这种体制同时还有效地限制了人口的活动。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瓦解了而是保存甚至强化了乡土社会的一些特性。,家族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各种“迷信”活动也已被禁止,但是,一些者发现,在无论哪一种集体形式当中,家族制度的很多基本都被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父系的财产继续,从夫居,男性为主的家庭生活方式,等等。(波特夫妇,1990。转见王晓毅,1996:6)很多研究者还以为,即使是在人民公社制度的壮盛时期,家族的力仍在或大或小的范围里存在,在诸如干部选举、利益分配、派系斗争以及纷争的解决等很多方面发挥作用。(王晓毅,1996:6;王铭铭,1997:109,114;何清涟,1993:142;钱杭,1993:152;聂莉莉,1996:911)事实上,即使不考虑家族因素,即使是在那些家族气力十分微弱甚至全无影响的地方,我们也不难想象,在物质生活水平低下、文化生活贫乏、资讯不发达和单调闭塞的环境中,本地的知识将是怎样顽强,难以祛除。[1]从这个角度看,80年代以来的社会变革对于乡村社会生活的改变可能意义更加重大。伴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进步,过往单调闭塞的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变;大众传媒的进进,不但改善了乡民的文化生活,而且让他们看到了外面的世界,刺激了他们的欲看和想象力;城镇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正常的人口活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乡镇的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面貌。然而,所有这些仍不足以让我们放弃乡土社会的概念。研究当代农民生养行为的社会学家发现,无论是在北方还是南方,也无论贫穷还是富裕,面对国家严厉的计划生养政策和人口控制措施,同时也面对养育子女、为子女操办婚事和盖房等的沉重经济负担,中国农民总是顽强地力争多生养。对于这种行为的公道解释来自所谓“村落文化”。根据定义,村落文化以村落内部的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它的其他特征包括:村落的规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极限为其极限;村落成员的活动性不大;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竞争的倾向;村落中的成员有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所有这些都与都市生活环境形成鲜明的对照。在村落文化的环境中,在生儿育女、
婚丧嫁娶、盖房修墓这些大事上,每个人都受到压力,要按照既定的规矩办事,并力争超过别人,否则就可能没有“面子”。无视这些规矩,将招来村民的议论,在一个“生于斯,死于斯”的环境中,这种议论足以置人于死地。因此,没有人敢用自己一生的名誉来冒险。(李银河,1994:57-84;郭正林,1996)这正是我们熟悉的乡土社会中的情形。此外,上面提到的最近十几年里各种民间记忆的再现,也使一些
人类学家敏感地意识到
政治过程中“乡土传统”的持续性及其重要意义。(王铭铭,1997:10-13)当然,这并不是说本世纪以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乡土社会完全没有影响,更不是说乡土社会具有某种不可改变的神秘特质。我要说的是,乡土社会存在于特定的条件之中。毫无疑问,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1940年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近年出现的意义重大的乡村化并没有带来城市化,而是造就了一批“半工半农的村庄”。(黄宗智,1992:291-304)换言之,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之下,“乡土社会”的轮廓依然清楚可辨,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们下面将要考察的的背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乡土社会中的组织、规范与行为
从学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和团体对于社会秩序的产生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着眼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本世纪以来发生在乡村社会的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正是由国家权力深进社会基层所促成。具体说就是,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进进社会基层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改变和控制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不过,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198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往事物”引人注目的回潮。家族组织的复苏,宗教仪式的再现,使我们留意到民间非正式制度的复兴,留意到当代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