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上)(8)
2016-03-30 01:04
导读:[案例一]: 1985年元月,惠水县甲斗村村民陈永光之母病故。依该地布依族风俗,凡老人往世,皆须击铜鼓办丧事。陈永光遂托其族兄陈永兴(属惠水县中
[案例一]:
1985年元月,惠水县甲斗村村民陈永光之母病故。依该地布依族风俗,凡老人往世,皆须击铜鼓办丧事。陈永光遂托其族兄陈永兴(属惠水县中坡村)向毗邻的田坝村借得该村公用铜鼓。丧事办完后,铜鼓仍由陈永兴回还田坝村,并按规定支付铜鼓租金。两个月后,田坝村罗某等人以铜鼓“声音有变,不是原物”等因,以为该铜鼓在被借用过程中遭调换,遂向陈永兴等索要“原物”,但陈永兴等坚持铜鼓系原物,未曾掉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1985年2月23日,田坝村13人到陈永兴家吃住,24日,该村又有80余人涌进陈永兴家,杀死陈家猪一头,并将陈家蕴躲食品取出任意食用,之后,抬走陈家棺木若干,还将陈家三间屋子封存,并挟持陈永兴之父陈文开作人质。惠水县***以为,田坝村村民聚众侵犯陈永兴住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考虑到此案系发生在两县交界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纠纷,为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计,不宜作犯罪案件处理。最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田坝村承认其抄家、杀猪、封房等行为违法,愿意向陈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回还棺木,并保证将来不再发生类似情况。陈永兴则对田坝村的行为表示谅解。(《案例》,1988:57-9)
[案例二]:
1980年,吴世华(时年16)与同村女子王亨桂(时年14)由父母安排按当地(侗族)习俗订婚,以后两家经常往来。1982年王父病故,吴某按当地习俗送礼祭奠,并在农忙时到王家帮忙干活。1983年,吴某又依当地习俗给王家送彩礼。1985年后,王某与本县杨某恋爱,之后,又通过中间人石某到杨家“看屋”。1986年,王某自愿到杨家与杨某同居。
吴某得知王某出走后,曾先后三次往王家问其往向,王母均托辞不知。后吴某邀集本村40多人往找王母交出王某,王母仍说不知,吴某等便将黄牛一头、猪二头拉走,并扬言捆吊王母。王母见状害怕,便说往问石某。吴某等即随王母涌进石家,以石拐卖妇女为由,将石某的一头猪杀死,并撬锁进室取食,走时还牵走石某水牛一头。越日,吴某又邀约10余人到石家挑走稻谷200余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该案发生后,王亨桂即向县法院提出控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王某退还被告人吴某订婚后所花费的钱财900元;2、吴某就其打坏的王家板壁赔偿15元;3、吴某赔偿王家两头猪款139元;4、吴某退还王家小黄牛一头,并出大米100斤给王母作营养补偿。
关于吴某邀人至石家杀猪拉牛所造成的纠纷,区法庭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终因双方各持己见而失败。后,该案被转至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政府调解。经四次协商,乡政府提出三条解决意见:1、石某明知王某已与吴某订婚,而在其未解除婚约以前充当先容人,应受***谴责,并负一定责任。吴某带人在石家杀猪吃酒所造成的损失不再补偿;2、吴某强牵水牛一头应予退还,饲养误工用度不再补偿;3、王某朝三暮四,违***道德,应受批评。吴某对此调解不服,乡政府遂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公安机关根据乡政府移送的材料立案侦察后,以吴某犯有非法侵进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向县***呈捕。该***以为,王某在未解除婚约且未经登记结婚之前即与他人同居,其行为已经违法。被告吴某得知王某与他人同居后,邀约房族人往牵牛杀猪、毁坏他人财物,是由于当地少数民族旧的风俗习惯而引起的违法行为,不应作犯罪处理,因此不批准逮捕。(《案例分析》,1988:60-3)
[案例三]:
台江县巫梭村苗族妇女李格略自1970年代以来,长期被当地村民以为“不干净,有酿鬼”(即具有某种致人生病的魔力)。寨上家禽家畜瘟死、小孩得病等都被以为是其“放鬼”所致。1986年3月6日,村民李王耶以其子病重系李格略“放酿鬼”所致,邀人闯进李家,毁坏其财物,并将其强拉至自己家中为病人“收鬼”。其间,李王耶将李格略的头巾、木梳丢进火坑烧毁,并殴打李格略致其数次昏迷。恰在此时,病人死亡,李王耶更加生气,遂带领村民多人将李格略两间房屋及室内家具全部砸毁,抢走鸡10只,并将李家四个小孩赶出家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