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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上)(4)

2016-03-30 01:04
导读: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结束之后,乡(镇)成为基层的政权组织,村(行政村、村和村民小组)则由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治理。据估计,从



  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结束之后,乡(镇)成为基层的政权组织,村(行政村、村和村民小组)则由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治理。据估计,从1982年各地开始建立村民委员会试点,到1985年,全国一***生了大约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2](杜西川等,1987:26-7)这一实践由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以确认。根据该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条)[3]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第十一条)监视和执行村规民约。(第十六条)此外,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委员会等。(第十四条)事实上,调解民间纠纷一直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至1988年年底,全国城乡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多万个,拥有调解职员630多万人。在从1981年到1988年的7年时间里,他(她)们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600余万件,防止可能引起的凶杀、械斗和自杀案件70余万起。[4](鲁坚,1989)从社会调查和法院案例中看,在调解民间纠纷之外,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参与乡村日常生活中其他很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它们包括乡民日常订立的各类契约和协议,如买卖、赠与、析产、赡养、再醮,等等。显然,作为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村民委员会组织在构建和维护乡村社会的法律与秩序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可以家族作为代表,尽管家族并不是这方面唯一的事例。从上看,家族(广义上不单是家族的组织和制度,而且包括天生于其中的意识形态)在很长的时间里面一直是汉民族社会生活的核心部分。然而,1949年以后,尤其是在“***”期间,旧的家族制度遭到了相当彻底的破坏,以至人们有理由以为,制度化的家族现象已经永远地成为历史遗迹了。1980年代以来的社会进程表明,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至少,在现有历史条件之下,制度化的家族仍然具有生命力。据者估计,,农村宗族的分布已经非常广泛,除大都市郊区以及少数几个边疆省区外,全国尤其是南方各地都有宗族的复兴,且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数目。(钱杭,1994:45)一些调查者对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广西、四川、安徽、甘肃、陕西、湖北、辽宁和江西15个村庄所作的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1991:“附录”)当然,中国农村当前的家族复兴,无论在组织、规模还是在功能、影响方面,都远没有达到1949年以前(更不必说本世纪以前)的水平,其也相当地不平衡。在国家权力业已深进乡村,政府对民间自生气力又总是疑虑重重的的情况下,家族的正当活动范围必定甚为有限。大体说来,家族的恢复主要表现在修族谱、建祠堂、祭祖宗、操办红白喜事、举行节日庆典,以及组织家族内部的互助合作等方面;没有族长,也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家族机构通常因事而设,事毕即散,即使有常设机构如“老人会”,也只限于治理家族坟山一类有限事务。尽管如此,家族组织在全国各地的不同程度的恢复,到底是一件值得留意的现象。与之相伴随的,是乡村社区中老人地位的进步,以及(更重要的)与家族制度密切相关但是较之更加宽泛也更加强固的那套意识形态的强化。这些,无不对本文将要讨论的产生重要影响。这里还需要顺便指出,在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广大地区,也存在各种基于血缘、地缘和宗教而结成的民间组织。像汉民族社会中的家族和其他民间组织一样,少数民族社会中的这类组织在历史上也曾拥有或多或少的自治传统;在过往的数十年时间里,它们也同样遭到来自国家政权的严厉打击和严格限制;今天,它们也得到某种程度的恢复。固然总的来说,这些现象发生在同样的背景之下,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也由于国家政权实行的多少具有特殊性的政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采取了较为特别的方式。(详下)在家族组织之外,当代农村社会还存在另一些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作为民间记忆再现的一部分,它们也像重现的家族制度一样,采取了固有的历史形式。研究者在浙江温州平阳县作田野研究时留意到,当地腾蛟镇围绕名为“大夫殿”所开展的维修、治理和祭奠活动,业已形成一种以信仰为核心,以地缘为基础,同时又以族姓为依托的地方秩序。两个主要的治理机构,“大夫殿修建委员会”和“大夫殿醮事委员会”(当地人称“首事会”),其成员皆产生于大夫殿活动圈内的居民,分配名额的办法主要取决于不同族姓在大夫殿祭奠活动中的历史地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族姓之间的关系。固然,“大夫殿修建委员会”和“首事会”只负责与该庙有关的内外事务,而且不能干涉各族姓内部事务。但是,作为一种为满足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娱乐需要而形成的地方协调组织,它在祭奠圈内造成了一定强度的凝聚力与动员力,从而使祭奠圈可能具备社区共同体的某些特征。据说,该祭奠圈拥有居民万余人,分属数十个宗族,但是宗族之间和村庄之间很少发生纠纷。委员会和首事会成功地调解了不少矛盾,避免出现严重的冲突。(钱杭,1995)华北地区的联庄组织也是一种跨村庄的地域共同体,历史上,这种组织具有相当广泛的职能,而在今天,它们借助于节日庆典一类文化活动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刘铁梁,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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