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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3)

2016-07-09 01:08
导读:第一, 公然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的某公民的个人材料,都应该无条件地向本人公然,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原因。这也应该是我国长期历史经验

第一, 公然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的某公民的个人材料,都应该无条件地向本人公然,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原因。这也应该是我国长期历史经验的,在个人档案中塞进一些不利资料,还向本人保密,以至无法辩白和申诉,曾经使多少人的前途和生活受到莫名其妙的影响,这种情况再也不应发生。
第二,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于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为此,政府必须创造各种条件。各国几乎都在各级政府设立此类咨询机构。
第三,凡是政府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公布,未经公布的文件无效。这一原则也已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认。
第四,凡要求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名次都必须全部具体列举公布、通知。不能在公民提出申请时一次又一次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有些国家都将这些条件汇编成册,无偿提供。
第五,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布或通知;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事先告知本人,等等。
参与是***的最重要形式之一,建立完善的普选制度,既是***,也是参与制度。这里所说的参与是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它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直接充分听取公***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的监视。已经普遍建立起一项原则: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第一,在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时,应建立公听程序。其具体含义是: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都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能不听;所听取的意见都要记录在案,不能形式主义;在最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表明已经考虑了这些意见。公听可以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也可采用事先公布草案的形式,等等。第二,在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当代西方各国都已普遍采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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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我国在建立公听与听证制度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无论是中心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时,很多都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有些还将规范草案公诸于众,听取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只是尽大多数还是经验作法,尚未上升为法定程序。
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公布后,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最年轻而又布满活力的制度。在其后的《价格法》中再一次被接受。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听证制度不仅远远未达到应该普遍使用的程度,而且有关如何运用听证的规范,如,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的基本规则等,也只停留在原则规定的阶段,还没有具体化。当然,作为一项新制度,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可以确信,作为行政参与、***和监视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听证制度将会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

行政组织、编制的法定化。
行政机关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等,也是西方各国共同存在的题目。在解决这些题目方面,各国大都采取了下列措施:
第一,严格奉行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一方面说明行政机关的职权只能来自法律的授权,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得行使此项职权;另一方面,也为了通过法律授权,明确职责范围,不致发生交叉和冲突。行政权力必须由人民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己不能为自己授权。一项权力只能授予一个行政机关,这是现代行政最基本的原则。法律授权通过两种形式:一是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该机关的性质、地位、内部结构、活动原则、编制等等,当然还有职责权限。这种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它在大的方面规定了行政职权的范围;二是在通过具体单行法律时,明确该法律由哪一行政机关执行,这就更为具体和确定。尤其是在一些可能会涉及两个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通过单行法授予其中一个机关,其他机关就不再具有此项职权。因此,目前西方国家一般都很少产生职权交叉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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