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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5)

2016-07-09 01:08
导读:六 普遍实行行政程序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西方当代法治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行政程序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原


普遍实行行政程序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西方当代法治国行政法治实践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行政程序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重要性正在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
行政程序法典化,始于19世纪,迄今可以为已有两次***。第一次***大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1884年德国巴登邦与1889年西班牙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可能是最早见到的程序法典。一般以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官僚主义、效率低下,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因而成为公众攻击的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步行政效率,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制定行政法典。但是,行政治理的繁复性和多变性,使制定实体法典相当困难,而制定程序法典却相对比较轻易。此后。1926年奥地利,1926年德国突林根邦, 1928年捷克,1928年波兰, 1930年南斯拉夫,1931年德国符腾堡邦等,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从而形成了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第一次***。这一时期的行政程序法,大都以进步行政效率为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次***,可以1946年颁布的美国行政程序法为出发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强化,使限制或侵害公民权益的事情增多,因此,保护公民权益,监视行政权力,成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题。美国行政程序法就是其中的代表。随之发展成为各国制定和修转业政程序法的第二次***,并把保护公民权益作为修订的主要。这次***延续至今,方兴未艾。值得留意的是,亚洲国家也加进了这一行列,反复修
改了近30年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终于完成,于1993年11月12日正式通过公布,韩国于1987年颁布《行政程序法》,澳门地区的《行政程 序法典》则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在美国行政程序法以后颁布或修改的行政程序法典,大都将保护公民权益和进步行政效率的两大目标结合起来,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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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一个轻程序重实体的国家,对行政程序的重视始于80年代。我国宪法对行政程序中的公然、参与制度等等都作了原则规定。80年代后期开始的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讨论,同时也涉及行政程序。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正当定行政程序作为衡量其是否正当的三大条件之一,违反法定程序的将予撤销。这就大大进步了人们对行政程序的熟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程序法的热情,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都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考虑到缺乏行政程序的基础,研究工作也有待深进,因此,中国有关程序立法采取分散进行的办法。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是其中之一,此后还将制定行政许可、收费、强制等,在时机成熟时,继续制定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中的基本法,行政治理固然纷繁复杂,但仍有其共同的方面,假如不将这些共同的方面同一起来,由各级行政机关或部分自行其是,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就难以控制官僚主义、效率低下,以至于侵犯公民权益等各种情况的发生。以美国的听证程序为例,美国的社会福利部分是与公民接触最多的部分之一,社会福利金的发放直接影响公民生活,为此,美国在社会福利部分设置了众多的行政法官,即听证官。如某公民原应得到社会救济金为800美元, 但发放部分只给了500美元,该公民可向该部分询问原因,提出要求增至800美元,如该部分不同意,该公民即可向设于其上级机关的行政法官申诉,要求听证,电话、写信、自往都可。行政法官定下日期请有关部分与申请人同时到达,听取双方意见后,于法定日期内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的裁决。如该公民在裁决后仍有意见,则可向法院起诉。这一简单的听证制度,起到了及时解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并加强对行政的监视等多方面功能。听证程序类似于我国的复议程序,但范围更广,程序更明确而简便。尤其值得留意的是,行政法官相对比较独立,其、录用、考核、提升、待遇等全部由全国人事局同一治理,不受其所在工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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