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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4)

2016-07-09 01:08
导读:第二,机构、编制法定原则。纵观西方国家控制机构和编制的手段,无非是财政与法律,一般是两者兼用。例如美国在成立某一行政机关前,必须首先向国

第二,机构、编制法定原则。纵观西方国家控制机构和编制的手段,无非是财政与法律,一般是两者兼用。例如美国在成立某一行政机关前,必须首先向国会提出法案,说明该机关成立的必要、性质、地位、职权、编制等等,据此确定经费。假如要增加编制,就要改变预算,这就首先要得到总统所属预算与行政治理局的同意,纳进政府预算。这一关就很难通过,由于西方国家的财政是由议会把握的,并不轻易批准。
日本是最留意运用法律手段控制编制并取得成功的国家,本世纪50年代,日本行政机关同样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以致严重影响正要腾飞的日本经济。为解决这一题目,日本首先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行政机关组织法,明确了政府机构的设置、权限和岗位,然后再通过总定员令,即每年公布一次总编制数的办法,将编制从总体上控制住。日本没有采用裁员的办法,由于裁员后的安置题目是极为棘手的。且不利 于行政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定员令首先是从总数上控制住了今后编制数,使之将不再扩大,进而要求在自然减员中逐年减往2%。 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编制,也仍在总定员中解决,这样,每年递减的数字实际上不止2%。如此持之以恒,几十年来,事业发展了,但编制总数却减少了。日本成为世界公认的最精简、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第三,建立公务员制度。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几乎都已建立起公务员制度,而且无例外地是法律制度。公务员制度首先是把住进口,通过、考核,实行公平、严格的择优录用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这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水平的重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设置一系列考核、培训、提升、赏罚、待遇等制度,建立起一套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公务员成为一支稳定的、保障行政机关科学运转的有生气力。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一般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以适应***制的需要。政务类公务员为内阁组成职员,随政党共进退;业务类官员为副部长以下职员,无过错长期任职。其作用在于:第一,保持政局的稳定和政策的连贯性;第二,保证有一支较强的专业队伍;第三,政务类公务员承担的是政治责任,业务类公务员承担的是纪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务类官员的监视。 五
国家机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原则。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假如行政机关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其他行为,得到除法定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收进,不管通过何种手段,都必将带来严重后果。首先,行政权力将偏离为公民服务的轨道,行政机关将忙于“创收”而不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其次,公民除纳税外,还将承担沉重的其他负担。再次,权力一旦与营利相结合,***将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行政权力也就成为生财的工具。美国在建国初期曾有过所谓战利品回胜利者所有的分赃制。某***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就立即将“肥缺”分给获胜者,由此取得利益。由于分赃不均,最后导致发生刺杀总统的事件。这是以后促使美国实行公务员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原则的重要原因。毫无疑问,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总有可能与金钱打交道,有些服务工作需要收取一些本钱用度;尤其是对少数人服务的项目。但所收进的任何用度,必须全部彻底上交国库。国家机关的开支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即使是国家投资,也限于公益性质的诸如道路、公交、等方面,其目的在于为公民的经济与社会生活提供服务而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权钱交易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保证政权的稳定,各国都采取很多措施,为防止和打击***而斗争。首先是健全和完善制度,从制度上堵塞一切产生***的可能,诸如实行严格的财会制度、审计制度、存款实名制度等等;其次是发动新闻***,使之无处不在,以使***无躲身之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在处罚领域,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必须将罚款全部上交国库;行政机关本身对经费的需要,由财政部分另行拨款,与罚款无关。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有普遍意义,应为行政机关的所有与金钱有关的一切活动所普遍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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