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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6)

2013-10-11 01:28
导读:(三)审判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首先,审判机关应就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全面的告知涉案当事人。在我国,妨碍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因素之

(三)审判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首先,审判机关应就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全面的告知涉案当事人。在我国,妨碍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确立的告知程序还不完善,这其中突出表现在公民被纳入刑事诉讼之后,法律没有规定比较完备的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的一贯做法就是由审判机关单方面做出,涉案当事人仅得到一个模糊的处理结果而对处理过程缺乏了解。为保障相关当事人财产权,应由立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必须就相关财物进行限制、剥夺等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告知相关涉案当事人。这其中首要要求必须及时把此决定告知被告人,因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羁押在牢,对于审理情况的及时掌握是对其权利的最好保护,审判机关应以告知被告人律师的途径切实进行保障。对于其他当事人或潜在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应当要求审判机关须以公告的形式就财物的处分情况告知,并以一定的时限保障其申诉的权利,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同样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对于重大案件的财物处理可以模仿德国在报刊上公告的做法,指定固定的法律刊物进行公告。
其次,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参与权和辩护权。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诉讼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权利。我国1996年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把保护人权当成了与惩罚犯罪同样重要的任务加以强调,但是具体落实仍嫌不够,尤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阅卷权范围狭小的问题,审判阶段相关当事人参与审判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应对此情况做出针对性的构建,即在审判中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辩护权。具体来讲,有关当事人在涉案财物处理公告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参加审理的,主审法官经过审查后应向其发出出庭参审的通知,使之能在开庭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官应充分听取其辩护意见和审查其证据的合理性,当事人之间就涉案财物的处理分歧较大的,法官应延长对涉案财物的审理时间或者责令其充实证据,杜绝法官单方面的草率结案。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参与权和辩护权,有利于在判决做出后财物处理的执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亦节约了刑事诉讼的成本。  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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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财产权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就财产权的保障所达成的一点共识即如何在侦查措施中寻求及时有效的权力抑制、裁判程序中觅得恰如其分的权利保障。美国、德国和日本较好在立法上明确了财产权保障的内容,其在实际操作中又配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其通过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对侦查权建立司法审查这一明确的监督机制,做到了对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在我国,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则显得过于单薄,审判机关过于偏重对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忽略公民在财产权保障中的程序性要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扩大侦查、涉案财物处理处理程序不合理、第三人财产权利被漠视等已引起理论界、立法部门甚至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如何构建科学的侦查措施、和谐的审判程序,通过考察联合国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与实践情况;通过考察正当程序、司法审查的理念和法理基础;通过分析我国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性质;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足,本文认为,我国应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参与、发表意见的权利,以此实现控、辩、审三方的平衡,达到以保障权利来制约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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