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宪法——— 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10)
2017-08-24 01:57
导读:至于宪法没有明确肯定法院有这样的宪法管辖权,这实际上是许多国家的宪法面临的共同问题。如果看看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没有规定法院
至于宪法没有明确肯定法院有这样的宪法管辖权,这实际上是许多国家的宪法面临的共同问题。如果看看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没有规定法院有宪法管辖权,可以说,这是由法院“争取”来的。试想如果不是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先阐明了法院对立法享有司法审查权,能够有今天的美国司法审查吗?因此,不要埋怨我们的宪法不好,说中国宪法“太抽象”、不够“明确具体”,关键是看法官自己有没有这样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尽管会遇到甘肃酒泉那个法官遇到的尴尬,但是只要坚持不懈,问题终久可以解决。我们呼吁将来修改宪法,明确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我们更
呼唤中国的马歇尔!
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正像江泽民同志精辟地指出的那样,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建设国家。确保宪法不可不扣地实施,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难点。江泽民同志十分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极为重要。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把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通过立法落到实处。“在这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开展对宪法实施的经常性检查监督,及时地纠正违反宪法的现象,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2]可见党中央是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的。
既然宪法规定的都是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民族最最重要、最最忘记不得、最最应该遵守的事项,是我们民族最重要、最惨痛的经验教训的,是近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我们人人都说宪法很重要,那么,为什么这么重要的法律却在实施的时候这么轻描淡写、漫不经心,显得可有可无,态度暧昧,甚至有意中止它的效力?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这一代还要忘记这些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民族最最重要、最最忘记不得、最最应该遵守的戒律?难道我们要忘记自己民族最重要最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让那些无数志士仁人的鲜血白流,重走老路,让过去的悲剧重演?立宪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铁律固定下来,就是为了让后来者遵守,不要忘记过去,不要重蹈覆辙。如果宪法不能被执行,那么立宪的目的就没有达到,这样的民族将会十分悲惨,因为她失去了记忆。
大学排名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世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使政府和法律威信扫地的了(Nothingismoredestructiveofrespectforthegovernmentandthelawofthelandthanpassinglawscannotbeenforced)。中国宪法现在就面临这样的尴尬。建立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法明确进入法院的诉讼或者成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构来专“司”宪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法治化的进程,也是中国实施“法治工程”的标志性“建筑”。因此要有大气魄,下大决心,使大气力,才可解决这个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民族的繁荣富强、对法治的确立、对人民的幸福、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极其关键而又长期悬而未决的老大难问题。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几次产生有关宪法和基本法的诉讼,实际上也已经尖锐地提出了中国宪法能否进入诉讼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这个问题将日益增加、日益突出。我们不能不拿出解决的办法来。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宪法诉讼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建立起来,宪法终究会成为真正的“法”,中国宪法的威信和荣耀也一定会早日建立起来。
[①]这是江泽民同志1999年1月30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征求党外人士对修改宪法部分的意见的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9-02-01。
[②]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法规全库》“司法解释库”,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③]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中国法律法规全库》“司法解释库”,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