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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宪法——— 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3)

2017-08-24 01:57
导读:所以,“55年批复”规定刑事判决不宜引用宪法条文、“86批复”对可否引用宪法判案采取“暧昧”态度都是不合适的,它们均不应作为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所以,“55年批复”规定刑事判决不宜引用宪法条文、“86批复”对可否引用宪法判案采取“暧昧”态度都是不合适的,它们均不应作为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依据。再者,“55年批复”是针对1954年宪法而言的,早已不适应1982年宪法的情况,后者在宪法本身的效力和实施方面有更充分和更完善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宪法不能进入诉讼,不仅没有任何宪法的、法律的、政策的、领导人讲话的依据,而且也不应视为有司法解释的依据,两个“批复”造成的误解应该澄清。


三、法院与宪法无关的一个案例

1998年发生的一个案例反正了法院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进一步用实际行动排除了法院“染指”宪法问题的可能性。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1998年12月15日在审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不符合两部全国性的法律即《产品质量法》和《行政处罚法》,因此拒绝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个地方条例判案,实际上是中止了这个地方法规的效力。这在新中国上,第一次一个地方法院法官独立对国家的立法行为行使这样的司法审查,并判定其是否合法(指更高级的法律),是否应该适用。该判决做出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17日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案件情况,认为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宪法中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审判权限,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认定“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严重违法事件。”甘肃省人大提出,根据有关法律,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某一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抵触或矛盾,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向上级审判机关逐级上报请示,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绝不允许擅自越权裁决或对法规本身作随意解释。因此甘肃省人大认为,对于该案,酒泉中院只应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和判决,而绝不能对法规本身作随意性批评解释,更不能认定其无效,因此要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并撤销酒泉地区中院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重审此案,撤销了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来的行政判决书。[④]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本案中,法官的勇气确实可嘉,但是我还是同意甘肃省人大常委的意见。因为按照目前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法官对一个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有疑问,应该请求人大来决定,而不是法院自己。不管这个制度合理不合理,它是宪法规定,是法律,在改变之前,谁都应该遵守它。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问题是法官如何向人大提出释法乃至释宪的要求,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这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先例。这位法官可以先中止审理,先省人大常委会所说的那样,请求人大“释法”,再根据人大的解释审理案件,试试这条路能否走得通。如果走得通,这也将开创一个先例,即把人大“释法”、人大对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与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挂起钩来。反过来我要说,法院为什么不能对法规、法律的合法性、合宪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呢?人大行使违宪审查权和法院适用宪法应该没有冲突。按照目前的体制,人大如果认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可以修改法律或者解释法律,甚至修改宪法。无论如何,不让法官对宪法、对政府的抽象行为在判决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是不合情理的。根据中国的宪法体制和违宪审查制度,法院非但不能审查人大的立法,没有违宪审查权,相反人大可以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甚至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法院不仅不可以适用宪法来监督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反而成为众多机构的监督对象,几乎所有的机构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检察机关都可以监督法官大人。[⑤]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性的个案监督的规定,由于学者们的反对而暂时搁置,但是地方人大却纷纷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有些甚至已经制定了有关的地方法规,例如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就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在法院方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4日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项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当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200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以更好配合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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