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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宪法——— 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7)

2017-08-24 01:57
导读:退一步说,即使宪法不由现有的司法机关负责“司”,那应该有其他专门机关来“司”。一部特别的法律由另外的特别的机关来专门执行,这也是常见的事


退一步说,即使宪法不由现有的司法机关负责“司”,那应该有其他专门机关来“司”。一部特别的法律由另外的特别的机关来专门执行,这也是常见的事。但是我们也找不到有这么一个专门执行宪法的机关。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这方面的职责,但是由于种种限制,使得这两个机关没法真正履行处理宪法诉讼的职能。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受理宪法诉讼的机关,都有许多宪事律师(Constitutionallawyer)来从事有关业务,在律师资格和相关司法资格考试中宪法也是独立的一门课。中国宪法既不能全面进入法院的诉讼,又没有其他的专门宪法诉讼机构,这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一大漏洞,是中国法治的一大空白,一大缺陷。
五、宪法应该进入诉讼的理由

可见,宪法不进入诉讼实际上是几十年来我们形成的固定的思维定势,其实并没有根据。但是生活和国家生活并不因此而不产生宪法和宪法纠纷,有关宪法的问题和纠纷反而越来越多,司法机关不得不对此作出回应。宪法进入诉讼已成大势所趋。

首先,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我们不可以把最高法当成摆设,只能看不能用。在法律的家族里,宪法应该是“皇帝”,而不应该架空宪法,借抬高其地位之名把“皇帝”变成“太上皇”。现在应该把它从天上请回人间,让它“亲政”。我们必须转变宪法观念,把宪法当成实体法的一种,是关于“宪事”的法律(constitutionallaw),同“民事”法律(civillaw)、“刑事”法律(criminallaw)和行政法律(administrativelaw)一样,和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一句话,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并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

既然宪法也是法,那么就应该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话。我们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它连最基本的司法效力都没有,所谓的法律效力又表现在哪里呢?法律效力不就变成空头支票了吗?“最高法”的“高”又表现在哪里?这种“高”又有何意义?任何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不能在实际中运用,就是一纸空文,就没有生命力,就没有权威,就得不到尊重,即使国家根本大法也不例外,即变赋予它多少“最高”的耀眼的头衔都于事无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宪法有自己的实体,具有可诉性,而不仅仅是纲领、原则,更不是口号、花瓶。宪法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即民权或叫人权部分。这是宪法中最容易产生纠纷和诉讼的地方,像本文所举的四个案例都是。现实中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例如,某大学法律学系在招生简章上写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考生身体条件为: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大学法律学系如此名目张胆违反宪法,侵犯公民的受权,歧视公民,对此竟无法提起诉讼,实在是极大的讽刺!在严格的法治国家,这样的问题足以引起宪法诉讼。

宪法实体内容的第二部分是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和行使方面的。对国家机关误用、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应该履行职责却不履行的行为,我们只能靠内部协调或纪检部门去纠正解决,但这十分不够,我们应该学会用公开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对人大自身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定的合宪性审查,目前的审查办法显然不够、不够有力,通过宪法诉讼的就要好得多。再比如对有些我们认为很好的改革措施,其实是严重违宪的。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南京市等地的卫生局为了解决普通老百姓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产生信任危机的问题,吸收了法制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专家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增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这种作法实际上与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是一样的,剥夺了公民的许多诉讼权利,然而却被认为是好的改革之举。试想如果有公民要求对鉴定进行合宪性“鉴定”,又该如何处置?现在发生这种违宪但却被叫好的事情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如果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些违宪问题,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显然要有力得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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