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新债法上的给付加重制度(10)
2017-10-06 03:38
导读:本文面对的根本问题是,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应负担多少给付花费,在给付加重的情况下,其应投入多少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来实现交易成功[76]对这
本文面对的根本问题是,“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应负担多少给付花费,在给付加重的情况下,其应投入多少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来实现交易成功”[76]对这 一问题,Lobinger与Picker的观点一致,认为“在一部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则基础上的债法中,债务关系的内容只能通过对基础的法律关系的解释获 得。该法律关系是合同义务的基础且决定该义务的界限。对法律关系内容的认知并不仅限于其字面表达,更多的是需要根据民法第133条、第157条这样规范性 的条款,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形和理解的可能性而获得,或是从法律对特定的交易类型的规定中得出。” [77]如果根据对法律关系内容的解释可得出,债务人在缔结合同时已承诺必要开支或是将其与合同给付联系在一起,则债务人需克服履行障碍,而不必考虑给付 费用与债权人利益是否相当的问题。但是如果通过上述解释,认为给付需要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则需考虑第275条第2款第二句的债务人的可归责性,即如果 依据债法第276条,给付障碍是由债务人负责时,债务人则需努力承担超出责任范围的给付费用(此时即是可期待的努力);如果给付障碍不应归责于债务人,又 存在第275条第2款的债务人的给付需要与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之间极不相当的关系,则因为此时既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债权人仍然要求债务人 履行合同,后者即可因极不相当(grobes Missverhaltnis)而提出不履行的抗辩。最后,如果根据债务关系内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不包括克服事后出现的履行困难,且履行障碍不可归责于 债务人,则债务人可得免除其义务。
第275条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第1款和第2款的范围。本文认为,第275条第1款是对主观不能的注解,不是由对第2款的理解或是基于有利于第2款的目 的而推断出的。第275条第2款的作用在于,当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不能基于第1款履行不能而法定免除时,为保护债务人,在其给付需要与债权人的给付利益极不 相当时,赋予其拒绝履行的抗辩。认为应通过第275条第2款来限制第1款履行不能,从而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是对第275条第2款的误读。债务人履行不能或 是可苛求性均是由债务关系的内容决定,应该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此时既不产生极不相当的问题,也不会与交易基础制度发生竞合。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如果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要排除给付障碍,债务人的给付花费和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存在极不相当的关系,则第275条第2款和第313条发生竞合。由于二者在 法律后果上的悬殊,所以实践中易产生价值判断的冲突。部分学者提出,为避免相同事物不同对待,即法律上的价值冲突,建议仅保留两个规范之一,这种提法目前 很难被立法者采纳。法庭上更普遍的做法是,在等价障碍的情形下,以两个规则分别对案件作出评估和判断。认为第275条第2款仅适用于债务人给付需要增加而 债权人利益却没有相应增长的情况,其余情形则由第313条规制。
对于第313条的理解不应限于对法条的字面理解,第3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事实构成均有待补充或是根本无法补充,对成为交易基础的情势或重大设想的判 断,更多地表现为法官基于特定案情作出的价值评价。除了有近百年来案例和学说的强大支撑,今时今日的价值变迁也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予以关注。
注释:
[1]Dieter Medicus, Schuldrecht I Allegmeiner Ted,Munchen ; Verlage C. H. Beck,16 Auflage,2005,S.163.
[2]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BT-Drucks 14/6040 zu§313,Stonung der Geschaftsgrundlage.[4]根据联邦普通法院的判例,认为货币贬值超过60%时,应按照交易基础丧失处理。BGHZ90, 227; 91,32; 96, 371:97. 172.
[5]BT-Drucks 14/6040 zu § 275 Absatz 2, S. 129/130.
[6]MiiKo/Ernst,§275,Rz. 19; Eidenmtiller, Jura 2001,824,(831 f.);Zimmer, NJW 2002,1,(11/12 sub 3);Picker, JZ 2003, 1035; Schmidt-Recla, FS Laufs, S. 641;Lobinger, Grenzenrechtsgeschaftlicher Leistungspflichten, S. 87 ff.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7]Canaris, JZ 2001,499, 501,502; Canaris in Lorenz [Hrg.)Karlsruher Forum 2002, 17 ff;JZ2004,214 ff.
[8]Canaris, JZ 2001, 499, (501).
[9]Staudinger/Lowisch, BGB§275,Rn.19.
[10] Canaris, JZ2001,499, (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