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新债法上的给付加重制度(7)
2017-10-06 03:38
导读:在不能修改法律删除第313条的情况下,Lobinger认为接下来最优的可能的选择是限制第275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以便为第313条的适用争取更大 的空间。Lobinge
在不能修改法律删除第313条的情况下,Lobinger认为接下来最优的可能的选择是限制第275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以便为第313条的适用争取更大 的空间。Lobinger对此作出的具体建议是:根据案情,仅在债务人有义务排除履行障碍时,才可考虑第275条第2款;如果通过解释可得出债务人没有义 务排除不可归责于其的履行障碍时,可直接根据第313条主张解除合同,而不必考虑合同改订。[55]Schmidt-Recla则更加激进地认为,在第 313条之外第275条第2款没有存在的必要。[56] Canaris以第275条第2款调整事实上履行不能(faktische Unmoglichkeit ),第313条调整经济上履行不能(wirtschaftliche Unmoglichkeit )的区分来界定二者的适用范围,[57]是没有效果的。实际情况是,二者调整的对象是一致的,都是针对在履行困难的状况下,通过增加债务人的给付花费可完 成给付。而且,最终产生的价值判断问题也是一致的,即权衡债权人利益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可苛求的花费及努力。[58] Schmidt-Recla继而得出的结论是,“第275条第2款仅具有虚幻的、在立法者想象中存在的适用空间。”[59]
3.第275条第2款和第313条各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
另有部分观点认为,第275条第2款和第313条各有其独立的意义。当形成第275条第2款意义上的极不相当的关系(grobe UnverhaltnismaBigkeit ),同时又不存在重大的情势变化时,则仅可考虑第275条第2款,[60]一般定义为“事实上的履行不能”(faktische Unmoglichkeit )。相应的仅可适用第313条的情况是,随着交易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给付价值的增加而同时上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上的履行不能” (wirtschaftliche Unmoglichkeit)。 [61]
上述文献同时承认,任何学术上的区分都不能完全将第275条第2款和第313条划清界限,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显示,形成第275条第2款极不相当关系 (grobeUnverhaltnismaBigkeit )的事实同时也可能构成第313条意义上的重大情势变化的要素。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种抗辩。[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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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实践的态度
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仅保留第313条或第275条第2款的建议,在审判实践上或在学说中都很难被采纳。审判中通常对两个条款同时予以考虑。一般来说,与第 275条第2款相比,第313条有其特定的规范空间。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当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落空时,可认为相关法律关系的交易基础丧失;又如,有关当事 人共同动机错误的案例,也仅由第313条调整。二者有重叠的范围只是体现在等值障碍的问题上。一般的区分是,如果债权人的利益随着债务人给付花费的增加而 增长,则排除第275条第2款而适用第313条;如果债权人的利益衡定,而债务人必要的给付费用增加,则需考察第275条第2款。比之于第313条的合同 改订( Vertragsanpassung)或解除合同(Riicktrittsrecht ),第275条第2款的法律后果首先在于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双方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互为返还,这种悬殊的法律后果立法者应该予以避免。 Schmidt-Recla建议通过否定第275条第2款而更多地考虑第313条,以作出合理的判决。[63]因为根据第313条,债务人首先可以提出改 订合同,此举能很好地避免第275条第2款的矛盾。[64]试想,如果债务人的牺牲临界点是3000欧元,超过此限即认为给付需要和债权人的给付利益极不 相当,当给付需要是3100欧元时,债务人可拒绝给付,债权人丧失履行请求权,而如果给付需要是2900欧元时,根据第275条第2款,债务人则必须给 付,这样的门槛设定显然是有问题的。与此相对,改订合同无论是对于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而言都更为合理和有利。
此外,涉及远程交易时,根据第275条第2款的极不相当理论来考察案情也有失公允,因为一方面债务人为实现给付需花费高额的费用(致极不相当的牺牲临界 点),而另一方面债权人却可以通过行使第355条规定的解除权轻易摆脱合同拘束。这样一来,合同关系中负担和利益的过分不均衡的分配,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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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75条第1款与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