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新债法上的给付加重制度(5)
2017-10-06 03:38
导读:1.第439条第3款。在债务人的补充履行义务不能根据第275条第1款得以免除的情况下,第439条第3款、第635条第3款始有意义。债法第437条 第一项规定,在标的
1.第439条第3款。在债务人的补充履行义务不能根据第275条第1款得以免除的情况下,第439条第3款、第635条第3款始有意义。债法第437条 第一项规定,在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下,根据买受人的申请,出卖人有义务消除瑕疵,即使其本人不具备这一能力,也应在自己花费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予以清除。 只有必要的花费达到第439条第3款意义上的需费过巨时,出卖人才可以拒绝补充履行。Ulrich Huber认为,出卖人消除瑕疵的义务可根据第275条第1款意义上的履行不能得以免除,但是仅发生于技术性全损致使维修不能的情况,如标的物被焚 毁。[27]如果只是出卖人不能修理而第三人却能够,则出卖人不可援引第275条第1款要求免除其义务。根据Huber对第275条第1款的阐释,个案中 不同类型、不同特征的合同本身并不在考虑的范围。卖出二手相机的个人,将会在法律上与有维修工厂的相机店同等对待。Huber的论证理由建立在,出租人要 以自己的费用承担保持出租物的适租状态(§ 536 BGB a. F.,§ 535 I 2 BGB n. F. )。这种比较是有问题的,因为出租人的义务原本就在于让渡使用权,这是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出卖人交付无瑕疵标的物的义务却不是买卖合同的内容,而是法律的 规定。此外,修理租赁物对出租人来说也是有利益的,而出卖人对出卖物则没有这样的利益[28]
对第275条第1款的理解,对于确立出卖人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在排除第275条第1款的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本人不具有履行能力,却仍有义务消 除瑕疵,不能消除时,则出卖人不仅对买受人负有补充履行的义务,还由于出卖人的不履行是可归责于其的义务违反行为,故甚至可根据民法典第281条、第 280条第1款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29]这一情形可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即是否可对任一出卖人都和对一般商家同等对待?对此,Huber未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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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Huber相对的,Wilhelm支持Picker的主张,建议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给出有区别的解决方案,即区分不同的特定之债,区分尚未具体化的和已 经具体化的种类之债以及区分买卖合同、类似生产合同的承揽合同和作为使用权让渡合同的租赁合同。给付加重是否合乎或是超出债务人的义务范围,其确认的基准 是合同双方对义务承担的约定。而第439条的债务人的补充履行义务可因事后发生的超出义务范围的给付加重而得以免除,对于特定物的现货交易也同样如此。在 和《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规定不一致时,要考虑到指令的规定只是对于企业销售者而言,而非针对个体的出卖人。[30]
此外,对债务人补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何时可评价为第439条第3款意义上的需费过巨,各种观点又大有分歧。Ulrich Huber认为修理费用在买卖物的评估价值之内均为适当,超出此限即是第439条第3款意义上的不合比例。[31]其还指出,对出卖人物的瑕疵责任的设定 并不在于保护买受人完整的利益,而仅在于保护其等值利益。[32]当出现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瑕疵,而修理费用又超出买卖物的价值时,可考虑第275条第2 款的不相当性理论。[33]事后发生履行障碍时,由买受人承担履行风险,出卖人在不可归责时,仅承担价格风险。[34]价格风险对出卖人而言意味着,若其 不履行给付,则丧失对待给付,若通过重置、修理获得货物价款,则需承担修理费用损失。
Ackermann提出,特定物买卖中的瑕疵如果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则出卖人补充履行的费用不得超出标的物瑕疵部分的价值。[35]这一结论产生于其对第 275条第2款的理解,即债务人对不可归责于其的履行障碍,仅负有给付花费至货物价款的义务,因为即使在第275条第1款的情况下,债务人也最多丧失交易 价款。[36]由于法律规定苛求债务人的给付花费,可根据障碍的性质有不同的计算,所以可将个案的交易价款作为由第439条第3款产生的补充履行义务的绝 对的限制。[37]与之相对,Westerman却认为,补充履行义务作为《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和与其相对应的新买卖法的核心所在,是不能够通过第 439条第3款“宽容”地操作而被缩限。[38]与Huber不同,Westermann认为补充履行义务不存在数额化的界限,[39]并指出第439条 第3款中决定补充履行义务的标准在于买卖物在无瑕疵状态下的价值以及瑕疵产生的影响。对瑕疵的影响又可作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是买受人正常使用无瑕疵标 的物的利益。[40] Westermann同时认为,在不涉及第275条第1款及相关第439条第3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如果不拥有修理工厂,而只是二手物品的私人卖家时,对这 一状况,则尤其需要予以考虑。[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