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题目探讨(下)(2)
2017-10-25 03:04
导读:总之,我们以为,欺诈、胁迫的合同仍然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同一合同法应将其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九、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
总之,我们以为,欺诈、胁迫的合同仍然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同一合同法应将其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九、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多年来,由于显失公平制度在适用中缺乏公道的构成要件,以至于使这一规定弹性极强。在实践中很多本不应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都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从而,显得极不公道。据此很多学者以为,显失公平的规定弊大利小,应予取消,其主要根据是:第一,显失公平的标准非常抽象,不易于为审判职员把握与操纵,从而导致了执法上的不同一,甚至造成了被滥用的现象。第二,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很多当事人因交易不成功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从而助长了轻率马虎地订立合同的行为,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第三,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22〕在同一合同法制订中,也有很多学者以为,不应采纳显失公平的概念。
我们以为,同一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制度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从实践来看,显失公平制度在适用中所出现的,诸如标准过于抽象,难以被把握与操纵,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等,都是由于在法律上未确定具体可行的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所造成的,而并不是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本身不应被撤销。所以,以为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应予取消的观点是不妥当的。事实上,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一方利用其上风或到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为了使显失公平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完善显失公平的构成条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大多
数学者主张,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不均衡。而认定显失公平则仅应考虑此种客观的不平衡。由于显失公平仅考虑结果,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就显失公平的发生原因进行举证的负担,保证了民法公平、等价有偿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运用。〔23〕我们以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考察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而应当被撤销,不仅要考察结果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而且应当寻找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假如是由于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造成的,则仍然属于欺诈、乘人之危等合同范畴。而显失公平则是除欺诈、乘人之危等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假如不考察引起显失公平的原因,则由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都可能引起显失公平的后果,而很难使显失公平与其他的行为相区别。其次,假如仅仅考虑结果是否公平,是不符交易的性质和需求的。由于,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当事人从事某种交易活动,都应当承担交易风险,交易的盈亏赔赚是正常的交易现象,法律尽不可能也不应当保证每个交易当事人都获得利益,否则就不可能有交易。假如某人在实施一项不成功的交易以后,便以结果对其不利、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已经订立已经履行的合同,这不仅使交易的另一方为交易不成功的一方承担了交易风险,而且必然会引起经济秩序的紊乱。第三,假如仅考虑结果是否公平,必将导致大量的合同都按显失公平处理,这不仅将使很多不应当被撤销的合同被撤销,而且也会根本违反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的目的。
我们以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上风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题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关于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即使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老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从上看,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情势变更通常是在发生了一定的情势变更以后,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假如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这就需要确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题目。,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情势变更的规定,特别是缺乏对这一制度的限制性规定,有些地方的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将当事人本应承担的一些公道的交易风险,如市场价格的稍微波动、销售行情的变化等都作为情势变更来处理,这就极不利于维持合同的效力。我们以为,同一合同法中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同一合同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以前,可以通过扩大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范围,解决目前实践中因缺乏情势变更的规定所产生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