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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律毕(3)

2017-11-01 06:16
导读:主观的违法要素观点的提出之所以得到学者们的普遍承认,“盖因可罚的违法虽系行为之客观性质,但人类外部行为无一不起源于内在的精神活动,法律于

  主观的违法要素观点的提出之所以得到学者们的普遍承认,“盖因可罚的违法虽系行为之客观性质,但人类外部行为无一不起源于内在的精神活动,法律于规律外部行为之际,有时不得不顾及其内在的心意状态,遇此情形,欲确定何者为违法,如不兼从行为之根源——主观因素并加以判定,尚无从得其***,例如,刑法第195条第一项所谓‘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实以行使之意图为伪造货币罪之要素,设伪造或变造货币而无此意图,即无违法之可言。”[8](P140—141)
  可以说,犯罪的罪过即故意与过失是一般的违法要素,它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犯罪目的等则属于特殊的违法要素,它只存在于若干特别犯罪类型。
  其次,目的犯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构成要件角度而言,构成要件由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两部分组成。行为人内心世界以外的所有事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它描述的是外部世界的对象,即行为、行为客体、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结果的客观回责、行为的外部情况和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描述的是行为人的内心事物,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意志,通常是故意,“故意是个人行为不法的核心”,例外情况下才是过失。在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中,存在着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目的,它同样是个人行为不法的组成部分。由于它进一步明确地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意志,因此经常作为特殊的构成要件要素加进故意之中。当我们承认犯罪目的是犯罪的主观违法要素以后,就同时应该承认,它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从主观的违法要素到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推论,实在并不难理解。由于作为违法性判定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的要素,而是先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判定之后的要素,既然我们承认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违法性要素,也就是说犯罪目的是违法性判定的主观对象,那么,作为这一主观判定对象首先必然是以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形式出现的,换言之,它必然是为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可供违法性判定的要素。所以,“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更进一步说,也就即是主观违法要素。”[7](P53)反过来说,作为主观违法要素的目的犯也就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固然我们常说违法是客观的,但是,“违法性是客观范畴,由于其标准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是一样的。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客观的’的概念应从‘普遍有效性’(Allgemeingueltigkeit)意义上来理解。因此将主观不法要素纳进构成要件要素是不能被排斥的。”[6](P335)我国台湾学者也指出,“违法判定之客观性,非指违法判定‘对象’之客观性,而违法判定之对象,不限于客观外部要素,并及于主观的内心要素,此项主观违法要素,足以影响违法性之存在及其程度”。[9](P203)而构成要件只要有助于解释违法性,也就会同时被看做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客观违法要素的承认与主观违法要素的考虑,并不矛盾;主观不法要素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也由此得到了承认。目的犯属于主观的违法要素,表明此等要素属于违法性评价的对象;目的犯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表明此等要素是被用于构成要件的结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而且,“关于目的犯,我以为其特殊目的是本来就属于道义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仅此就已是违法,然而又只有在具有行使的目的,才开始构成伪造货币罪或伪造文书罪,这时,目的是主观构成要件这一点是没有怀疑余地的。构成要件中超过性主观要素,是与客观事实没有关系的纯主观要素。以为它不属于构成要件,是无视构成要件的实定法意义及其特殊化的意义,从而完全脱离了构成要件理论的本题。”[1](P39)
  总之,“对构成要件的纯客观的、仅由外界决定的观点的想象,因发现主观构成要件特征而变得不可能。例如,一名大学生晚间在法律研究室拿走一本书,预备在使用后改日再送还。这里,该大学生缺乏占有目的,同样也就缺乏盗窃的构成要件(第242条)。一个纯客观的从占有目的中抽象出来的盗窃概念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典型的盗窃犯罪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下才能构成,即某种想长期对他人之物施加影响,而不是暂时占有该物。因此,占有目的属于盗窃之构成要件,而不属于罪责。”[10](P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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