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律毕(8)
2017-11-01 06:16
导读:另外,假如我们对盗窃罪应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有异议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实际上也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有
另外,假如我们对盗窃罪应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有异议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实际上也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目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刑法对盗伐林木罪也没有规定主观上的特殊目的——固然从实践来看,我们都是按照具有这样的目的来操纵的。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3条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目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盗伐林木罪这一开放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补充,对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盗伐林木罪作为盗窃罪的特殊犯罪,除了偷盗的对象不同,其他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假如我们不能够理解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罪的主观内容,那么,“高法”对盗伐林木罪则是有力的反击和说明。
综上,笔者以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目的及意义脉络考虑,将成立盗窃罪之盗窃行为限缩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结论
非法定目的犯既然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那么,在面对这些犯罪时,不能以刑法分则未有明确规定为由而断然否定某种特定目的的存在。只要我们发现某些犯罪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构成要件的字面规定,还不能判定其是否违法,还需要法官根据犯罪的一般理论或者具体犯罪的成立特性等因素加以补充适用,判定其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目的时,那么,就应该承认它们作为目的犯的存在是公道的。对这样一些犯罪,不能以违反罪刑法定为理由,认定由法官补充适用其具备某种特定目的是违反罪刑法定的。由于,从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以观,“开放的构成要件正是配合罪刑法定主义由严格到松弛、由尽对到相对的发展,而推陈出新的刑法构成要件规定方式,也是一种有效贯彻了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思想及形式与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构成要件规定方式,”同时也是“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在刑事立法技术上两难处境的体现,”“它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不相违反的。”[21](P113、127)因此,刑法理论上有观点以刑法未有明确规定而主张诸如信用证诈骗等金融犯罪不应具备“非法占有”等特殊目的的看法显然是不成立的,是没有从违法性的角度、从构成要件构造的角度看待非法定目的犯的结果;而主张诸如某些金融犯罪具备某种特定目的的学者之所以与否定论者反复就个罪进行论辩,同样是缺乏从违法性、从构成要件的整体这一更高的层面探讨这些犯罪的结果。[22](P1257以下)凡此种种,极大地阻碍了我们对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的认定和非法定目的犯的研究,这是今后的理论和实践中应该克服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1][日]小野清一郎.构成要件理论[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2]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LBS.72/73(6).Vgl.ClausRoxin,OffeneTatbestandeundRechtsplichtmerkmale,Berlin,1970,S.3.
[4]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6][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8]韩忠谟.刑法原理[M].台北:台湾雨利美印刷有限公司,1981.
[9]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
[1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德]威尔哲尔:《目的行为论序说——刑法体系的新样相》,有斐阁,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