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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律毕业论文(2)

2017-11-09 06:16
导读:(三)物权法主要调整国有不动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全民所有名义下积聚了社会主要财产(生产资料),这些财产,在物权法上分为两类:一类


  (三)物权法主要调整国有不动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全民所有名义下积聚了社会主要财产(生产资料),这些财产,在物权法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自然资源等;另一类是动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国库等(物权法不涉及国库资金,只涉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回属和保护)。前面所讲的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划分,基本上不适用于动产,因此,对于动产,物权法最主要是确认国家对于投资形成的资产或经营性动产的所有权,并适用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和交易规则。至于国有经营性动产所有权由何机构行使、如何行使、治理、处分,则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而由其他法律调整(诸如国有资产治理法、公司法等)。实质上,国家对于经营性动产,基本上可以准用民法私有物或可交易财产所有权一般原理,毋需作特别规定。[5]

  与动产不同的是,不动产的利用必须分散到民事主体手中,国家直接支配和利用的只占少数。因此,法律必须创设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物权权利。创设这样的物权权利则是物权法的可以和应当完成的任务。而且创设这样的权利,也正是国家(不动产)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也正是这种民事权利的创设使本来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的可流转的财产权利(物权)。尽管国家(不动产)所有权仍然具有民法意义,即享有收益权和回复权,但是,创设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创设、存续期限、支付用度等却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调整的。因此,物权法主要规定创设的基本原则并调整创设后的他物权。

  不动产以土地为基础。关于土地权利设计,作者以为应当解决三个方面的题目:一是土地题目;二是建设用地题目;三是资源性土地题目……本文也正是以土地权利体系的创设为例,阐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题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集体所有权:仅应保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与集体所有制经济联系密切。依据《宪法》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合作经济与城镇中的合作经济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些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应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主要是:

  (1)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其客体是农村土地;

  (2)农村集体组织中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其客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的财产;

  (3)城镇集体企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其客体是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

  第2种和第3种具有相同性,其所有者范围均是投资并参与到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中的成员,而其拥有对象是经济组织原始投资和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所在区域、土地使用权性质(假如涉及土地的话)等。这样,这三种集体所有权可以并为两类进行: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同全民所有一样,集体所有也只是集体经济或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简化,不能直接适用民法规则,而应当进行相应的物权化改造。在这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中,对两类集体经济产权和经营方式已经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如农村土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城市集体股份制改造等。乡镇和城市经济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按照投资、劳动积累等原则将集体企业资产明晰为股权,而适用公司法或股份合作企业法,基本上可以解决这些集体财产适用民法基本规则的题目。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物权化不属于物权法要解决的题目。

  因此,关于集体所有,物权法仅应当仅确认和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再涉及其他集体所有。

  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范而言,作者在此仅扼要阐述两个基本建议:第一,就农业用地而言,物权法仅确认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分散利用形成的权利即可。至于它的取得、流转等仍然需要特殊法(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法》[6])来解决。作者以为,我国需要制定农地法,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全面规范我国农村土地回属和利用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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