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律毕业论文(8)
2017-11-09 06:16
导读:而建立两类权利,旨在区分两种性质的资源性用益物权:资源利用权不以占有利用土地为内容或目的,而以取得或利用土地附载的资源为目的;而资源性土
而建立两类权利,旨在区分两种性质的资源性用益物权:资源利用权不以占有利用土地为内容或目的,而以取得或利用土地附载的资源为目的;而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则是通过对土地本身的利用而获取某种生产物,属于以占有土地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范畴,而属于非占有性质的用益物权。
这种不同导致我们在设定自然资源利用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资源分散利用权。一般来讲对于可更新的资源应当赋予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使其自主地更新以实现对资源的长期利用。例如草原、林地,仅仅赋予放牧权或采伐权,可能终极导致资源枯竭。而对于矿躲,一般只能是资源利用权,至于其复垦只是额外的义务,而不是对土地的利用。而对于公共资源,可以通过许可证的发放控制其捕捞数目,使资源具有再生能力。因此,资源的利用权必须有利于资源更新和环境保护。资源性土地使用权设定,应当根据资源性土地的生态现状、资源性质、资源开发利用投资本钱等设定相当的期限,保护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实现资源的公道利用,从而实现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另外,区分这两种权利在现实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资源利用权不仅可以基于所有权设定,而且更可以由资源性土地使用权权人设定。在这种情形下,资源利用权就成为次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级用益物权。比如,草地使用权人可以设定放牧权,林地使用权人可以设定林木采伐权。这样的权利设定权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实现收益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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