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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律毕业论文(7)

2017-11-09 06:16
导读:(1)矿地使用权:指矿业权人基于矿业权而依法取得的对矿区土地有期限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荒地使用权:指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对集体或国

  (1)矿地使用权:指矿业权人基于矿业权而依法取得的对矿区土地有期限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荒地使用权:指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荒地地表进行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的权利。

  (3)林地使用权:指依法取得对国有或集体林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4)草地使用权:指依法取得对特定区域的草场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5)水面使用权:指依法取得对特定水域的通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资源利用权

  资源指自然界中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矿躲、水源、地热、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等。所有这些资源均依靠与土地,但是资源是可以与土地分离或相对分离,或者具有独立于土地的价值。但不管怎样,资源具有价值,可以独立存在,成为民法上的物。

  资源这种可分离性,可以在其上设置独立的权利。在我国,不存在资源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只能设置取得资源的权利,如采矿权。作者把获取土地中资源的权利为资源利用权。

  资源利用权的客体是资源。资源是依存于土地上的某种有价值的物,在与土地分离或利用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但是,在不给予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实现对于资源的利用。因此,资源利用权实质上是对土地上的资源的获取权,其内容是获取土地上的资源,而不是利用土地。在民法上属非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资源利用权可以基于所有权设定,也可以基于土地使用权设定。例如,国家可以设定荒山的土地使用权给个人,荒地使用权人可以种植林木、牧草等,然后将林木采伐权或放牧权给他人。当然,假如是国有森林或草原,那么国家也可以直接设定林木采伐权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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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利用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资源利用权至少可以分为以下八种:

  (1)林木采伐权:指答应到集体或国家的林地采伐一定数目木材的权利,以获得取一定数目的木材为目的。

  (2)放牧权:指经答应到集体或国有的草原或山地放牧的权利。

  (3)捕捞权:指经许可取得的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获取利益的权利。

  (4)狩猎权:指在他人土地上获得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利。

  (5)探矿权:指经许可获得的勘探矿产资源的权利。

  (6)采矿权:指经许可或依法获得的在特定矿躲地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所有权的权利。

  (7)采集权:指经答应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采集药材、果实或其他收获物的权利。

  (8)水能利用权:水力发电、浇灌、航运等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四)划分依据或意义

  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利用权划分是建立在土地和资源特性熟悉基础之上的。就土地本身利用价值而言,土地具有非消耗性。一般只要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进行公道使用,可不断循环投进进行生产,并一直为人类利用。但是,大多数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它可因人类长期的汲取而枯竭。因此,资源具有双重稀缺性,一种因土地面积有限的稀缺性;另一种消耗意义上的稀缺性。在这一点上,资源性土地取决是利用程度和公道性,一般正常或公道利用范围内,其资源可以实现更新,持续利用,但是如过度利用或滥用的话,也会因此而枯竭,比如草原过度放牧、森林过度砍伐可导致沙化,导致草原和林业资源的枯竭。

  因此,单纯给予资源利用权而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等弊端。而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就必须给予资源利用人以公道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利。而这意味着给予资源性土地使用权,而且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相当长,权利人在土地上的投资能够收回并有投资收益。例如,给予某人10年荒漠治理权,那么他只能种草;假如给他50年或100年,那么他可以种植林木,并使沙漠变绿洲。而假如仅仅给予某人10年的林木采伐权,那么,他可以将林地变沙漠;假如给他50或100年的林地使用权,那么他可以长期维持林地生态循环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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