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律毕业论文(6)
2017-11-09 06:16
导读:现代地上权均会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地上权期满后,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19]为调和地上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现代地上权均会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地上权期满后,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19]为调和地上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冲突,现代地上权法律制度,均答应地上权人获得补偿或强加给土地所有权人取得该建筑物时,对地上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20]这种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地上权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私有房屋(包括私有房屋和城市私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公房或公房商品化的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明确的期限,但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存在年限。[21]
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可能产生三种结果:[22]
(1)受让人未申请续展(续期),土地使用权终止;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但未批准,土地使用权终止;
(3)受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延长至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方面,笔者以为,应当确立如下规则:
第一,简化个人居住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续展手续,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手续费就应当给予一定时期的续展,而不用再交纳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在区分所有情形下,小业主不可能往与国家签署合同,而只要有一个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以了。
第二,而贸易用地到期之后,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需要申请治理部分批准、重新签订合同(应当为续签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3]
第三,因未申请续展或因续展未批准,不管是个人还是贸易组织,在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时,应当对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公道补偿。[24]
四、关于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利用权[25]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概述
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包涵各种各样陆地(山地、平原等)、水面;在空间上,土地是立体的,不仅有特定四至,而且包括地下或地上一定空间;在所有权客体范围上,土地包含地上或地下蕴含的资源(矿产、水源等)。但是,随着的来临,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资源价值凸现,各类具有特殊价值的资源从土地中独立出来,成为可以设定物权权利的物权客体。同时,随着人类对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熟悉深化,这些蕴含有资源的土地或资源本身的利用愈来愈受公法的调整和规范,于是形成对资源性土地或资源调整的单行法,如水资源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
林业法等。[26]
作者以为,在土地分类[27]中应当增加一类,即资源性土地,用来表示土地地表或地层中含有某种自然资源并能为人们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性土地的价值不在于土地本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基本上是对土地本身和空间的利用),而在于土地蕴含的资源或特殊用途,比如含有矿躲的土地,其价值在于其矿躲,而不是土地;再如水面,其价值在于对
养殖、发电、通行功能,而不是水面下的土地利用。资源性土地,资源性土地,主要指矿躲地、荒地、水面、林地、草地(草原)。
该源土地上可以设定两种性质的物权,一种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一种是资源利用权。
(二)资源性土地使用权
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它指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获取其资源性收益的排他支配权。资源性土地使用权重在对土地或土地附载物(如水面)的开发、利用,获取其开发利用成果的权利,在物权法上属于占有为的权利。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获得这种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包括依法取得(法定取得)、依行政许可和合同三种取得方式。但是,今后对于资源性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将逐渐地采用以合同取得为主的方式,以实现对资源性土地有偿、有期限的利用。
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可以从土地的资源属性加以分类。在此意义上,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以下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