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5)
2017-11-14 02:46
导读:(1)异常现象的监控。在境外证券、期货交易过程中,通常有交易监控体系对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监控。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建立了类似的监控体系
(1)异常现象的监控。在境外证券、期货交易过程中,通常有交易监控体系对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监控。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建立了类似的监控体系。该体系记录了所有的证券、期货交易情况,一旦出现证券期货交易量过大、过小或者证券、期货价格波动异常(如上涨幅度或者下跌幅度过大),监控体系将报警,有关监控职员就针对此题目进行调查。至于什么情况才属于异常现象?则要根据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如在证券、期货交易指数大势不变且无重大利空利多消息下,忽然有几笔大资金或大数目的证券、期货交易出进,这就有可能有联手操纵情况存在。一般情况下,证券、期货成交量忽然放大或者急剧萎缩,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忽然暴涨或者急剧下跌,总可能伴随有异常现象的出现。
(2)异常现象调查。当监控体系报警后,有关调查职员就要对证券、期货交易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这种调查通常是由专门机构进行的,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的监控机构就是一个拥有数百人的机构,均匀每位监控职员监控三到四个证券,一旦某个证券出现异常,监控职员马上就着手进行调查。美国的证券交易监控情况也基本相同。调查首先从证券发行公司有没有违法经营情况或者做出了何种重大决议而未通过正当的公布方式公布,然后再对证券交易者进行调查。对证券交易者进行的调查是多方面的,例如询问交易者为什么要大量买进某一证券(在无任何发行该证券的公司有重大消息的情况下),假如交易者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那么可以初步认定该证券交易得的交易行为是违法的,当然如要确认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这里的所谓令人信服的解释指的是交易者必须说明为什么要大量购买或者出售某种证券,以使该种证券的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急剧下跌。假如交易者仅仅解释这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不行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笔者以为,异常现象的监控及调查,关键在于必须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如应该明确对异常现象作一个界定,以使实际操纵中能有一个确定的依据。另外,对于有关调查职员应授予一定的权限,以利于他们开展调查工作。
2.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操纵故意。
笔者以为,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主要应从相关构成要件进手,而其中最重要的是确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操纵故意。对于行为人的操纵故意认定,一些国家的实践中采用要交易者提供反证的办法,即假如交易者不能提出没有操纵故意的反证,就可以认定交易者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至于操纵行为所造成的证券、期货价格的上涨或者下跌,则可以从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中加以确认。在一般情况下,散布上涨消息者而自己将手中证券等卖出的,或散布下跌消息而自己却买进某种证券的,基本上可以视为具有谋取行情变动的目的。虚买虚卖或自买自卖等行为本身属于不正常行为,根据这种行为一般就能推定出行为人具有操纵的故意。
依笔者之见,在认定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上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时,行为人的操纵故意一般是可以通过其行为的不正常分析加以认定的,也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中所列举的有关行为,就可以对其主观故意加以认定。而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要求行为人提现反证的方法加以确定,假如行为人在实施了有关的不正常行为而又无法证实自己具有正当目的时,我们就可以确认其具有操纵故意。
3.如何确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中的共同犯罪。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不断扩大,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越来越难以单个实施。这是由于,在庞大的证券、期货市场上,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而依靠某一个人甚至某一单位的气力要真正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实际上很做到,所以时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往往是由违法犯罪分子联手实施,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件时,特别要留意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