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律毕业论(4)
2017-11-21 01:33
导读:还有一个题目是,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回责原则。王利明教授以为过错推定是一个回责原则,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是这样规定的,其第
还有一个题目是,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回责原则。王利明教授以为过错推定是一个回责原则,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是这样规定的,其第1382条规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而第1384条规定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我赞成这个观点,以为它是一个独立的回责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部分,从1958年的中心政法干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题目》讲义中就提出了“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主张,其后就成为了通说,并成为法院的主流思想。这个题目到现在也没有大的变化。曾经有一段时间有过“三要件”(即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说。“三要件”说主要是法国法的思想,“四要件说”主要是德国法的思想,二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要不要侵权责任的违法性题目。最近我们主张“三要件说”的学者的主张有了变化,讲到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题目,这还是又回到了德国法系的基本思路上来,大家的思想就基本上一致了。
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的研究,我们现在的题目是不够深进,还需要进行更深进、更系统地研究。最近有的学者研究因果关系很有成就,但是对中国的司法实践还是没有做出更深进研究。
对这个题目,我们讨论以为需要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的,直接适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和规则认定;第二,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多种行为引起一个结果、因果关系较难判定的,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和规则认定;第三,对于环境污染案件、高案件,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和规则认定;最后,还有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题目难以判定的,可以使用美国法上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理论和规则认定。这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思路。
大学排名 在这个部分中,还要的是责任竞合、抗辩事由、诉讼时效等。
四、关于“侵权行为类型”部分
在回责原则体系的表述上,我提出应当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划分3个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分别是适用上述三种回责原则的侵权行为,具体分为20种具体类型。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包括9种:1、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2、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精神性人格权);3、妨害家庭关系;4、侵害物权;5、侵害债权;6、侵害知识产权;7、贸易侵权;8、媒体侵权;9、恶意诉讼。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是7种: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括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法定代表人责任;4、专家责任(律师、注册师);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6、物件致害责任;7、事故责任(道路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主要是4种,包括:1、产品侵权责任;2、危险活动与危险物致害责任;3、环境污染致害责任;4、动物致害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以为物件致害是无过错的,有的国家也这样规定,但是《民法通则》规定物件致害责任确实是过错推定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有人以为是无过错责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要有过错的。
这就是20种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差未几能够包括全部类型。现在的题目是,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划分在逻辑上有不***的题目。美国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划分也是有这样的题目。这大概是侵权行为类型化划分中不可避免的题目。
研究侵权行为类型,就是要对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具体的研究,各个不同的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审理中究竟要适用哪些规则,都需要进行具体的描述。对此,应当鉴戒《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做法,给法官办案提供一个最为具体的侵权行为法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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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在最近七、八年中起来的。第一个案件是在上海发生的,一个人在宾馆中被杀,受害人家属起诉宾馆。法院判决根据《消法》的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在侵权行为法草案中研究了这种情况,提出了意见。人***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65条也规定了饭店、银行、列车三种情况下,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证义务。这样的规定似乎概括的范围有所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作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范围比较宽泛,比较合适。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我们将其分为四种:第一,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二,服务治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