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律毕业论(6)
2017-11-21 01:33
导读:第二个层次,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被告责任,是最通常的侵权责任形态;另一种是原告责任,损害固然是被告造成的,但
第二个层次,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被告责任,是最通常的侵权责任形态;另一种是原告责任,损害固然是被告造成的,但是过错和原因完全是在原告,就由原告承担责任。在福建西部有一个风景区叫冠豸山,人工湖中有一个猴岛。有一个人深夜潜进公园上猴岛,被猴子抓伤,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园赔偿。这个案件就是原告责任,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因此是原告的单方责任。双方责任,也有两种形态,第一种是过失相抵,条件是与有过失,根据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另一种是公平责任,造成损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固然不作为回责原则对待,但是一种责任形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的形态。
第三个层次,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这个层次的责任形态,仅仅是被告承担责任的题目。单独责任,就是被告是一个人的时候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是最为复杂的责任形态,分为四种形态:
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条件是共同侵权(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此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的情况,如雇主责任中雇工在执行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是替换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有一种新的解释,假如雇工致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和雇工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各个责任人内部存在潜伏的责任份额,但是对外实行一个责任,不存在份额的题目。
2、按份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其后果就是按份责任。几个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没有过错的联系,造成了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这就将损害作为一个侵权责任来对待,几个人分别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按份承担赔偿责任,不发生连带责任的题目。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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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相关联,实际上与连带责任没有太大关系。在产品侵权中,责任形态是受害人受到损害,面对的是制造商和销售商两个责任主体。受害人基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针对制造商、一个针对销售商,两个请求权是重合的,由受害人自己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一个请求权以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受害人一般会请求销售商,销售商承担责任以后,假如是制造商形成的产品缺陷,则销售商对制造商有追偿的权利。当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制造商请求责任承担。这样,基于一个事实产生两个请求权相重合,当事人可以请求一个,而另一个请求权消灭的情况,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4.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相对应的,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权利人有选择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两个重合的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出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也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个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这一点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样的,差别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在权利人行使第一顺序请求权的时候,第二顺序请求权是“备用”状态。假如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已经实现,则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消灭;假如第一顺序的请求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则权利人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来实现赔偿权利。与不真正连带的比较,两种责任形态的区别仅仅是请求权的选择还是顺序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