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胡海英离婚(2)
2017-12-03 06:20
导读:本研究的案情分析主要基于以下材料:(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哈民一终
本研究的案情分析主要基于以下材料:(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哈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3)巫昌祯、杨大文、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五位婚姻法专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胡海英诉李钟叫离婚一案的三点意见》;(4)胡海英的代理人黑龙江法准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词及胡海英的上诉状;(5)胡海英本人提供的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两个火锅店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本登记事项档案材料、变更负责人登记事项档案材料、购房收据、
购房合同、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机动车登记表;(6)对胡海英本人及代理律师的访谈资料。
本文仅仅是一个特殊的离婚个案研究,并不能推论大陆总体离婚财产分割状况,关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利基本状况,我会借用其他相关研究的数据和结论。但这个离婚个案可以深进探讨分析妇女财产权利受损的社会性别因素,有助于我们熟悉社会性别制度建构的规则以及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公正题目。
二、个案简介:千万家产,胡海英为何两手空空?
胡海英与李钟叫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钟叫的父母同住一处,并于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后来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2月,胡海英和丈夫李钟叫激烈争吵后,从家里拿走50万元现金带着年幼的女儿出走大连。随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失窃。她很快就被哈尔滨市南岗公循分局从大连抓回来,塞进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警方以涉嫌盗窃为由将胡海英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请被检查机关退回,胡海英被取保候审。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001年4月,胡海英向南岗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解除和李钟叫的夫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胡海英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依法分割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宏叫火锅店的所有权、经营权,4处房产权,宏叫实业公司的股权,火锅店的营业收进和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具体包括,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投资人为李钟叫的宏叫火锅店复华店(2001年3月20日该店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钟叫变更为其母亲金顺涛);成立于2000年6月28日、投资人为李钟叫的宏叫火锅宣化店(2001年3月20日该店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钟叫变更为金顺涛);成立于2000年2月、李钟叫控股60%的宏叫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的—处复式商品楼、南岗区马端小区—处地下室、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及—台三菱吉普车、两台松花江面包车。
在法庭上,李钟叫拒尽了胡海英分割上述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除了宏叫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的负责人均己更名为其母亲金顺涛外,他拿出丽顺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
买卖合同;称该处房产为其父亲李圭学所有;称马端小区、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均为其母金顺涛所有。宏叫实业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顺涛委托他经营;房产也是金顺涛出资购买的。此外,李钟叫的3台车均已转让给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偿欠款。总而言之,李钟叫没有一分钱分给胡海英,反而有几百万元的债务要求胡海英背负。
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审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以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不留意感情培养,不能互谅互让,现双方已分居八个月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婚生女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承担子女抚育费。关于原告提出本田2.0轿车、三菱吉普车、两辆松花江面包车作为夫妻同共财产劈分一事,因本田车系被告婚前所购,故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其余三辆车因车主已变更为案外人于鑫,于鑫对此三台车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要求将两处火锅店及哈尔滨宏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劈分一事,因上述三处实体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复式商品房、世纪广场名店商品房、马端街地下室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劈分一事,亦因上述三处房产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有债权50万题目,因无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提出有债务620万题目,因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