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胡海英离婚(6)
2017-12-03 06:20
导读:(三)从夫居制导致两性在权力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更使生活在血地缘网中的女性,在财产纠纷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对于从夫居,我们往往只是作
(三)从夫居制导致两性在权力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更使生活在血地缘网中的女性,在财产纠纷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对于从夫居,我们往往只是作为一种婚姻风俗和婚姻居住的来看,很少意识到它给男女带来的角色上的差异,更未察觉它是导致男女不同等的主要根源之一。199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即使在大都市上海,仍有54.02%的夫妻婚后居住在男方家。据黑龙江省妇女所2000年妇女地位抽样调查,黑龙江省已婚人口有高达87%的妇女嫁到丈夫家生活。妇女的从夫居标志着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力关系:男性可以继续和拥有房产、土地等资源,女性通过婚姻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从而获得必要的生活来源。所以从夫居是与性别关系、资源的分配和重新分配联系在一起的。
男婚女嫁不仅是一种婚姻结构,而且还是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形式在城市是在行政单位中进行,如住房分配,住房改革后则是购买适用房政策;在农村是在农村社区中进行,如土地承包权。它背后暗含的规则是:按照男性为主来分配家庭所应得到的资源。哈尔滨某大学规定,男教师购买住房800元/米,女教师只有在丈夫单位没有屋子或丈夫不能购买住房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购买学校的住房,价格是1200元/米。再如城市热费报销,《南方周末》2003年3月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女职工报销取热费就得离婚》,说的是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某区93年63号文件规定:只给男职工报销取热费,女职工全额自付,只有离异丧偶的女职工才能报销,官方统计数字,2002年为报销热费而离婚的有27人,妇联统计数字仅局系统就有70多人,包括一次26人的集体离婚,甚至有女法官为此离婚。农村宅基地分配更是分男不分女。农村妇女离婚,婆家要收回屋子,社区要收回土地,外家村更是以承包制30年不变,不能重新分配土地,或分机动地要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2/3以上同意方可等法定理由剥夺了妇女地土地承包权。据黑龙江省妇联的调查,仅在泰来一县异地结婚的6812名妇女中,没有两田(责任田和口两田)的4306人,占63%。更有甚者,一部分出嫁女得到的土地,居然是剥夺了本村另一部分“姑娘户”(丈夫倒插门)的妇女的土地而分配的。这些招了养老女婿的妇女因“拐来一个外地人与村民争食”而被村里抽回土地,例如,哈尔滨市动力区黎明乡的70多名妇女与外地青年结婚,人和户口没动,丈夫的户口也迁了进来,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将这部分妇女的土地抽了回往,补给那些嫁进来没有土地的妇女。从夫居的妇女要比从妻居的妇女权益更有保障。在客观上进一步巩固了从夫居的婚姻结构,强化了男尊女卑,要生男孩的性别偏好。因此,对很多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失往住房、失往土地、失往生活中最基本的条件和保障。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婚后居住方式从一个方面反应了支属是按社会性别建构的,从夫居制带来的男女两性间家庭支属关系的资源不对称,也会造成两性利益关系的倾斜。尽管城市中的从夫居正在不断减少,但本案中胡海英由于丈夫是独生子,她只好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嫁到了一个被男方的血地缘网所包围的陌生家庭,无异于被"连根拔起".没有根的女人在发生家庭财产纠纷的时候,往往孤立无助。外来的媳妇处于更加不利的状况。比如:胡海英被取保候审之后,就被赶出家门,见不到女儿,也那不到自己的衣物。每次往看女儿,都被公婆扬声恶骂挡在门外;从2001年4月至2003年6月只见到孩子一面,还是在法院职员的陪同下才见了短短的半个小时;在庭审过程中,男方的主要证人基本是家里的保姆、酒店的员工,所做证词对胡海英及其不利。
(四)男性中心的文化观念导致了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
传统的性别关系是以父权为基础的男强女弱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式,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男性中心的价值取向,着社会主流文化,甚至从立法、执法者到妇女本身都不能免除。这种影响也会间接影响到妇女的财产权利,这就是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过往的广泛研究证实,在很多领域里,司法裁决都受到有关两性的传统价值观念、性别定式和带有偏见的角色分工的影响,结果就是妇女经常被法院剥夺了她们的同等机会,在诸如家庭暴力、性骚扰及性侵犯、刑事、离婚财产分割等司法实践领域,因性别偏见而产生的缺乏性别公正的裁决,其结果经常损害了妇女的利益。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胡海英的权利并没有象其丈夫那样得到法院的重视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