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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胡海英离婚(5)

2017-12-03 06:20
导读: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胡海英离婚案”,可以看到,诉讼过程中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脆弱环节,两性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及对法官的不同影响、传统


  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胡海英离婚案”,可以看到,诉讼过程中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脆弱环节,两性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及对法官的不同影响、传统父系继续制造成的两性婚前财产的不均衡拥有、从夫居制使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孤立无援和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是妨碍女性取得同等、公正裁决结果的主要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女性的需求和愿看并未转化为受到保护的权利。

  (一)男女两性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及对法官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不利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是处于一种权力不同等的关系当中。特别是在话语的权力和司法裁决的权力等空间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别。男女两性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其对法官产生的不同效果显然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变量。尽管所有的法官都声称自己判案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每个在大陆法院打过官司确当事人包括律师都知道一个案子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如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运作。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曾经说起过如何把一个案子放在一个值得信任的法官手里,他找到了一位女法官,原因是可以尽量避免对方当事人用一般对付男性的办法如吃喝、洗浴推拿等先行一步,从而为自己赢得时间,可以尽快结案。一些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也曾怨气冲天,说最怕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旗鼓相当,各显神通,一个案子上来,双方全找领导过问,弄的办案人不知所措。唯一的办法就是看哪方找的领导级别高、权力大。且不说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仅仅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各显神通”就充分表现出权力天生中的资源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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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登斯(Giddens ,1998,52-53)以为,在权力的天生过程中有两种资源类型,一是权威性资源(authoritative resources ),二是配置性资源,(allocative resources)。权威性资源是权力天生过程中所需要的非物质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是权力天生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质资源,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物质产品。

  我以为,司法诉讼中的社会资源包括:权威性资源,如当事人对有关法律信息的占有、当事人的社会支持、当事人拥有的资本等;配置性资源,如当事人拥有的金钱、社会地位以及相应的其他资源和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官的影响。

  从胡海英离婚案中可以看出,当事者双方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是极不平衡的,男方身为南岗区人大代表、哈尔滨市“十佳青年企业家”,千万资产的实际拥有者和受益者,而女方仅仅是个家庭主妇,一个两岁孩子的母亲,其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不可同日而语。除了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社会几乎没有为她提供其他取得同等结果的机会。

  (二)传统父系继续制造成的两性婚前财产的不均衡拥有。

  在中国大陆,目前还普遍实行父系继续制。固然女儿通常可以通过嫁妆的形式得到一笔赠予,但按传统习俗父母的不动产和生产性资料仍然是传儿不传女。即便在城市也是如此。男性继续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和生产性资料在婚后仍有增值的可能,而妻子带来的嫁妆多为日常生活用品,不仅难以增值,而且折旧甚快,所以即使双方父母为新的家庭"投资"数额相当,实际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还是不等价的。这样在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共有时对女性是很不利的。事实上女方的婚前财产大多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损耗,而男方的不动产却在不断的增值而且仍被视为男方家产。有调查表明,妇女出嫁多年后,由于体力上不能或经济上很少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依照继续法13条第4款规定,她们通常不能或少分得父母主要遗产,而新婚姻法又规定,夫妻继续的指定了一方为继续人的遗产将作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所以妇女事实上基本丧失了所有继续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胡海英父母的主要家产如房屋都留给了兄弟,她只得到了部分生活用品和家用电器作为陪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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