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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胡海英离婚(7)

2017-12-03 06:20
导读: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不同等的性别结构已经深进到每个执法者包括女性执法者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金一虹的研究表明,司法


  司法裁决中的性别偏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不同等的性别结构已经深进到每个执法者包括女性执法者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金一虹的研究表明,司法工作者的男性强势倾斜倾向对如何调节夫妻财产关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些法官,无论男女,缺乏性别意识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观念是较普遍的。如问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优先原则?最不被认同的是优先考虑照顾妇女,仅占4.2%,主张照顾妇女的男法官仅有1.9%,排在最后一位;女法官主张照顾妇女的比例也仅为8.8%,倒数第二。”(金一虹,2002)

  另一个观念,就是妇女在无偿劳动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家务劳动对家庭资产的增值作用,并未被法官们所认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相当一部分男法官以为,妇女嫁进男方家,她们分的所谓"共同财产"就是男方家的房屋和财产,甚至有的人嫁过来就是为了分婆家财产来的。在与哈尔滨市某区一些法官聊天时,听到的基本是这样一些评论:“胡海英结婚不就是为了傍大款吗?她自己有什么,财产都是人家男方的。李家已经够照顾她了,雇了保姆伺候她和孩子,过着少奶奶的生活,还想分人家一半家产,有些妇女就是想不劳而获,要是判给她财产岂不是鼓励那些借婚姻敛财的女人?”当妇女被法官视为进进男性家庭的"食利者"而无天职财的时候,对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不产生消极影响。

  同时“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在一些法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一个不愿意主内的母亲是不称职的、没有责任心的。甚至连抚养权都要被剥夺。本案中胡海英一直在争取对女儿的抚养权,她曾对我说宁愿放弃财产也要女儿的抚养权。胡海英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是:女儿年幼只有2岁,按照法律应该跟随母亲生活,自己的文化程度比丈夫高,分得财产后的经济来源较为充足,完全可以抚养女儿。而一审法官对此项判决的理由,“孩子由保姆带大,且胡海英经常夜不回宿,没有责任心,离婚后生活来源不如李钟叫。”这些是否可以作为剥夺胡海英抚养权的理由是值得怀疑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以为这些都不足以证实孩子由李钟叫抚养为宜。2岁的女孩在法律上原则是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法定不宜抚养的理由。而李钟叫抚养女儿的理由是“胡海英夜不回宿”,只有一个有利害关系人(保姆)的证言,并不充分。就算保姆的证言成立,也是事实,那么从李钟叫的社会头衔看他的社会活动和交往应该更多,更会经常夜不回宿,孩子同样要由保姆照顾。事实上胡海英也这么说她的丈夫,她经常一周都看不见丈夫踪影,他从不回家吃饭。同样是夜不回宿,孩子同样由保姆照顾,对胡海英来说就是没有责任心,不尽母职,不宜抚养孩子。对李钟叫则不存在这一题目。这样的双重标准在很多离婚案的审判中比比皆是。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参与各方的态度与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

  1、胡海英:是一个不断成长获得支持和权利的过程,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她多次到省市妇联、市人大上访,向新闻单位表露遭遇,获得了***的极大同情和支持。全国先后有《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黑龙江晨报》等9家颇有影响的报纸,《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东北网》等十几家网站对一审情况进行了综合报道并展开大规模讨论,可以说,胡海英固然输了一审官司,但她把握了***的主动权,为自己赢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确权一审的胜诉也与***的压力和人大代表的关注密不可分。

  2、李钟叫及其父母:拥有千万资产和资本,始终是强势的一方,终极目的是将胡海英净身出户,剥夺她所有的正当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孩子的监护权甚至探看权。但现在强势有所减弱,输掉了一审确权官司,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的目的不能实现,由于还有执行一关,判决书能否顺利执行还要决定于最后的权力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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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既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又是代表妇女群众利益的人民团体。在8月的全国第九次妇女代表大会上妇联的基本职能被确定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同等。但另一方面,妇联又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政府的社会伙伴,这样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妇联组织要始终站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交汇点上寻求开展工作,在胡海英一案中,妇联的作用体现的比较充分,哈尔滨市妇联把胡海英案列为本年度妇女维权十大案件之一,哈尔滨市妇联的有关负责人说,妇女的权利尽不容侵犯,法律应该依法保护胡海英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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