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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以后中国民族已经选择了宪政民主,这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公民社会形成和学习西方宪政的自发成果。但实践中未能(或未来得及)成功解决军阀、外侮和贫民问题。尤以军阀混战,扰国特甚。而十月革命后,出现了宪政民主以外的另一学习榜样。这是一个未经历史检验,却以动人理论和宣言为号召的虚幻形象。另外还有德、意、日等国的速强独裁榜样。缺乏历史知识和思维训练而气质褊急的知识者,面对中国社会的“病急”,也就难免“乱投医”了。原已取得“科学”“民主”共识的知识界,分裂了。胡适在1933年写道:“在二十多年前,民主立宪是最令人欣羡的政治制度。十几年来,人心大变了:议会政治成了资本主义的副产,专政与独裁忽然大时髦了。”(《再论建国与****》)知识“主力”的一部分向左急转,另一部分向右速移。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有两点重要的“共识”,即:党军至上,暴力政权合法;否定历史自发力量和个人自由主动性。夹在中间处于边缘弱势,头脑清醒主张自由的知识分子,这些近代中国自发成长的守护者,不是被“新潮”击碎便是被冲垮。放弃宪政,选择独裁,也是当时知识界辩论的主题之一。蒋廷黻、丁文江等人的论点与国际形势和思潮有关,与民国政府的软弱无力有关,也与知识界关于宪政民主及其思想基础没有取得深刻的理解和共识有关。Milton Friedman认为,在反对市场的论点背后,其实是缺乏对于自由(作为目的和价值的自由)的信念。(Liberalism, 1955)自由为什么成为西方自由思想者的信念乃至终极价值,却不能成为中国曾经欣羡宪政者的信念?假使当时的知识界有这样的深刻信念,会不会如此轻易地转向“速强”而“乱投医”?
;;; 二、 什么是自由
;;; 翻开现代中国通用的词典,对政治“自由”的释义大抵是“政治上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这里并不限定法律是不是自由的。纳粹的法律也规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是不是自由?如果不问法律是否正义和自由,或偏离自由的本义,而谈论自由,便难免误导,甚至走到自由的反面。比如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希特勒曾实现全就业和超速发展,使德国人免于匮乏,是不是自由?全称的“恐惧”外延涵盖一切恐惧,包括恐高症、惧内、怯场、恐水症、对自然死亡的忧惧等等,和政治自由有什么关系?即使限定为政治的恐惧,也可以实现《美好的新世界》里被“科学方法”塑造的工奴那样的“免于恐惧”。而且罗斯福的freedom from的用法也和自由的本义有别。从The air is free from dust. /This food is quite free from sugar.之类的例句可以看出,这里的涵义是not having, exempt from,不是自由的本义。英语free的本义是什么?韦氏大词典通过语源分析(中古英语、古英语、古高地德语、希腊语、梵语)指出为:dear , hence belonging to one’s own family or clan, not being a slave.“珍贵,属于自己的家族或部族而不是奴隶”是自由的古老本义。自由是珍贵,是不做奴隶。这是一个涵有强烈价值倾向的用语。该词典给出的“自由”的第一义包涵六条分项,其一为:不受武断、****、极权政府的控制,只服从合理订立的、保护自然或获得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现代词典定义法是描述法,从大量日常语言用法中归纳出定义。按照西方的约定用法,自由的本义是:不可让渡的自然或获得的权利,不受不合理的法律或权力的控制或威胁。这就是说,自由天然是合法的,自由不需要证明自身的合法性,而对自由的限制必须证明其合法性。自由的合法性,是本体论的。不是政府、法律赋予人自由,而是人的自由要求政府、法律保护,能够保护自由的法律才是合法的,才是值得遵守的。同时,现代的自由是人人的自由,自由的人必须承诺尊重一切他人的自由,忽略自由的责任也就没有资格谈论自由了。这种限制是内在的,不是外加的强制,乃是自由的本义之组成部分。这种自由,是所谓基本自由,是自由思想或自由主义的基础。
;;; 理解基本自由很重要。单纯制约权力不一定导出自由,比如霍布士和卢梭的政府是受(契约)制约的,但对自由严加管制。契约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自由。同样,自由本身也导不出民主或受制约的政权。柏林认为消极自由可以导出人权和受制约的政府。他忽略了重要的逻辑环节:契约。自由的人,通过伸张自由的契约程序,可以导出受制约的政府和法律保护的人权。这种推论的前提,便是必须在自由的本义中,设定自由的合法性。这是关键。因为自由的契约依赖先在的自由合法性,否则契约可以成为奴役的约定。同时,没有契约这个环节,也不可能导致自由权利。从洛克到罗尔斯,西方的自由政治学说是各种各样的契约论。
;;; 然而自由本义中的合法性,这种理念的根据是什么?洛克在The 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里提出,上帝创造人的目的不是让人孤立地生存,而是将他赶入社会,赋予他理性和语言,过社会生活(77)。人生来有充分的自由,不受限制地与他人同等享有自然法赋予的权利,不但有权力保护他的财产(生命、自由、产业),而且有权力惩罚违反自然法而对他的侵犯(87)。这就是说,人的自由的合法性源于自然法和神的意旨。自然法是古代斯多亚派的学说,神的意旨是基督教传统。
;;; 斯多亚派指纪元前四世纪末希腊Zeno Citium, Cleanthes, Crysippus, 前三世纪Zeno Tarus, Diogenes, 罗马共和时代Seneca, Epictetus, Marcus Aurelius, Cicero等人的学说,主张宇宙的理性秩序是大神宙斯的理性之体现,而人的理性又是宇宙理性(自然法)的体现,因此人有道德主体性即自由,可以克服情欲,实现人的自然平等。这种学说的价值主要在于两点:奠定人的主体性自由,人是自由的主体,不是工具(如亚里士多德的奴隶),人本身便是目的,人有尊严,不是可利用可控制的东西,这为自由的内在合法性奠定了基础;自由的根据是自然法即宇宙秩序,将自由与世界的秩序(宇宙秩序以及体现宇宙秩序的社会秩序)联系起来,为自由权利奠定基础。权利意义上的自由与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不同,权利蕴涵普遍的法定的义务或责任。如果一切人有财产的自由,则一切人有尊重他人财产权的法定义务,如有侵犯将受惩罚。这是权利与道义不同之处。然而斯多亚派未能发展出自然权利的思想(尽管有些现代学者如Philip Mitsis认为斯多亚派有自由权利说,但未能举出清晰的证据)。比如斯多亚派认为,我的尊严和自由可以作出对我施酷刑者的独立判断(坚韧不屈),但我没有不受酷刑的权利。这只是道德的自由(ευθερια, libertas),不是人权(ius naturale)。自然法的人权观念由中世纪的神学家提出。例如托马斯主张,法律源于自然法,故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人民有权****这种法律及强行这种法律的暴君(除非考虑暴力方式弊大于利)。不公义的法律指:统治者为私欲和权力欲而加重人民的负担;立法者或统治者逾越法律赋予的权力和程序;不公平的赋税征敛等(Summ theologica, 2.1.9***.)。奥卡姆以自然法为自然权利的基础。他认为,在亚当犯罪以前,人类本有自然权利。在堕落以后,这种原始的自然权利不复存在。但人类仍有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此外,正确理性的律令指出,人有天然的私有财产权,个人享有财产乃是必然的法则。只要现有的世界秩序不变,人便有生命的权利,天生平等,有自由选择政府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这些权利先于人类的立法(Opus nonaginta dierum C.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