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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论证有不少问题,其最突出的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达到共识,如哈耶克从方法论角度质问,分散的社会成员意识如何测度。也有人提出社会成员的隐知识问题(Michael Oakeshot)。成员的认识是当下的认识,还是经过更多信息和知识的启发之后的认识?这种启发本身便可能是权力话语的威胁(福柯、利奥塔),而推论可能运用不同的理性标准。交叠共识的重叠部分虽然相同,但不重叠的大部分可能是很不同的“理由”即价值,如何达到基本共同价值?或者如伯林所说,根本不可能达成共识,价值多元是消极自由,而扩张自身价值的积极自由必侵害他人自由。第二个问题是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偏于自由必牺牲平等,如哈耶克;偏于平等则牺牲自由,如各种左派。
;;; 自由平等既是西方传统和历史形成的价值,也是基本的社会共识,只不过是动态的共识。有的时候,比如在反****革命(法国大革命、独立战争等)或民主受到威胁(法西斯扩张)时期,突显出来,而平时,尤其在经济萧条时期,潜伏下去。比如三十年代大萧条,人们首先关心的是吃饭就业问题,希特勒在短期内实现全就业并使国家走上繁荣,不仅德国人拥护他,连美国也有很多人倾向他,直到美国参战以后还有很多人反战。然而一旦人们意识到本身的基本价值和生活方式受到威胁,便会起来保卫自由。德国人战后几乎全成了反法西斯者。自由平等是西方人内心深处最根深柢固的价值情结。西方人以自由平等为社会正义原则,并非偶然。这些价值是西方历史演化中人们已经抉择的价值。思想家的构建以此为起点。
;;; 自由与平等是不相容的么?如伯林所说抉择其一必牺牲另一?我以为并非如此。具体的自由是指一些基本政治权利,如联合国人权公约提出的那些权利,目前在国际上已逐渐取得人类共识。自由是权利,平等是什么呢?平等必化约为具体的权利才有意义,否则,平均贫困、平均奴役,如犹太人那样平等地被纳粹屠杀,有什么意义?“平等”是一个自然法,尤其是基督教文化的观念,古希腊罗马人除斯多亚派而外并不为平等问题困扰。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的受造物,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按照原罪说,每个人生来是罪人,绝无例外。人的这种平等是本体性的,绝对的,由人与上帝的关系构成。如果世世代代的人内心深处的信仰是这样,他们对人世间的不平等便会有无法摆脱的躁动不安。这是西方人自中世纪以来的平等梦的深层心理根源。然而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是一种幻想。人的真实处境,并不是位格的平等。人的真实需要,是人人皆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既然自由和平等都化约为基本政治权利,那么只要调整好对基本政治权利的理解和共识,二者便没有矛盾了。关键在于,对基本自由权利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字面的政治权利,也应包括实现基本政治权利的必要条件。比如‘知情权’‘受教育权’不仅指政治安排,如政府透明、自由舆论、升学不歧视等,还要包括,‘知情’和‘受教育’的最低限度的经济条件。上不起学,等于升学受歧视。如果不识字,连电话、电脑、电视、书报都买不起,怎么“知情”?知情权应包括支持穷人得到这些必要条件。这里特别应区分,这些条件属于政治权利,不属于一般的经济福利。它和福利国家、免于匮乏、共同富裕之类的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上不同,因为这些条件是在现代生活中知情、选举、参政等政治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人人有权获得,政府应该提供这种服务和培训。这钱从那里来?当然从税收来,高收入所得税、超额利润税、遗产税、奢侈品税等应占税收的相当比重,按基本自由权利实行再分配,而不是按所谓平等原则或均富原则再分配。这样就讲不出富人的自由受侵犯了(如哈耶克、齐诺克),在理论上讲不出,因为我的前提不是平等,而是自由。如果富人质问,为什么穷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由我的钱来支付?我的回答是:一、地球资源有限,富人比穷人多占千万倍,而穷人连实现基本自由权利的物质条件也没有,你既然讲自由权利,为什么不尽点滴的社会义务实现你的政治口号呢?二、富人的财富并非全靠自己的努力得来,因为人的先天条件不同,里面已经包涵剥夺他人权利,如营养、教育等的得天独厚。而且社会是一个整体,一个人的成功,其中有多少是他人的贡献永远计算不清(例如你受教育学技能所受益的那些人可能是穷人;你发财所依靠的社会安定是靠穷人的忍耐和牺牲维持的,等等)。三、市场交换并非绝对等价,齐诺克所谓的“获得正义”是无法证实的乌托邦,既然财富的获得或多或少已经剥夺过他人,对于那些处于赤贫而无力发挥主动性和实现政治自由的同胞给以补偿,也是理所当然。这样,便可以建构一元的(自由原则的)正义理论。平等已经化约为基本自由权利,也就排除了与自由相矛盾的另一正义原则。表面看起来,这样建构的正义社会与福利社会没有什么两样,其实不同。第一,理论基础不同。福利社会以平等为原则,这里则以自由为原则,这个社会提倡的是在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的人的自由抉择和自由创造。第二,方法不同。这里是以自由交流、充分讨论、动态过程和法律程序的方式(也就是自由的方式)来达成基本社会共识,而不是政府替公民决定他们应该得到什么而进行干涉。什么是人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实现这些权利的最低限度的条件是什么?以此为基础,什么是人人能接受的再分配原则(税收)?这牵涉所有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只有通过最充分最自由的碰撞和交流,在恒常的动态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这便回到本文的起点:以发扬个人主动性(自由)为组织社会的第一原则。
;;; 这里的自由概念,包涵基本政治权利的必要物质和精神条件,却不包涵“均富”。化为自由权利的平等,指政治权利和社会机会的均等,也不包涵“均富”的意思。消灭赤贫,使人人有条件享受法定的公民权利,维持社会正义和市场公平原则义,不等于“均富”。本文所谓解决自由与平等的矛盾,那平等不指均富意义上的平等。因为“均富”违反公平原则(不是在权利和机会均等下靠个人主动性获得财富),它是本文基本前设在定义上排除的概念,因而也不是本文解决的问题。政府无权替公民决定他们需要什么。政府的功能是维护公民选举的立法机构在合法程序下制定的法律(正义和公平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强化竞争,扩大对一切个人开放的社会机会,以便一切人可以靠个人主动性按照自己的需要追求幸福或完善自我。至于在权力经济下,由于强权破坏公平原则而受到严重剥夺的公众,应得到特殊的补偿,才能建立社会各方面利益认可的正义机制,恢复市场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