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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流行一个颇为晦涩的名词,叫做“汉语思想(3)

2014-04-23 01:27
导读:责任编辑:科教论文网 ;;; 十九世纪,自然 法学 说在边沁派的批判下,渐趋衰退。边沁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指出,法律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而权利只能

责任编辑:科教论文网

  

;;; 十九世纪,自然法学说在边沁派的批判下,渐趋衰退。边沁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指出,法律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而权利只能是法律赋予的;自然法背后并没有主权意志,根本不是法律;自然法规定人应该有自由权利,这是道德信念,不是法,不可能赋予权利,因此自然权利纯属子虚(Sophismes politiques, 1816)。然而他忘了,法的前提是价值理念(例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是价值理念),而价值出于社会的信念。主权意志同样出于社会的信念。如果社会不相信国家意志,它能成为法律之源么?国家意志不可能如一棵树那样自然生长出来,必出于社会的共识和信念。真正的国家意志是社会的共识,而伪国家意志是统治者的僭称。自然法也是社会信念,出于更悠久的传统,可能更深入人心。人们根据自然法传统信守个人自由和尊严,比根据统治者的“国家意志”而放弃自由和被奴役,有更为充足的理由,更多的人性,更多更大的利益。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谓人人生来自由平等,只能出于自然法的信念,不可能出于旧体制的法律。二战以后,经历了法西斯(代表国家意志!)对人类自由的最残酷的践踏,自然法学说复兴了。德国新宪法,联合国人权宣言,皆有自然法信念的影响。经历过极权统治的人,更应懂得自由的珍贵,以及支持自由的古老信念的珍贵。斯梯尔夫人说,自由是传统的,****是晚近之事。没有自由根本不可能追求幸福。没有自由选择权,如何能选择追求幸福呢?没有自由的信念,如何产生自由的法律呢?

;;; 基督教传统也对西方自由观念的形成作出贡献。圣经里反复宣讲人是自由的,如《加拉太书》5.1:“为了要使我们得自由,基督已经释放了我们。所以,你们要挺起胸膛,不要让奴隶的轭再控制你们!”不仅如此,而且自由价值是基督教教义的必要条件。救赎论是说,每个人出于自由意志认基督为救主,悔罪,因信称义。如果人不是自由的,亚当不会犯罪,人不会有原罪,也不会有认信和救赎,也就没有基督教及其文明。基督教是个人的契约的宗教。认信和得救是每个人面对上帝之事。上帝有神法,自然法是神法的体现。理性和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恩典。上帝与人有约。原罪是集体的(在亚当之后),但救赎是个人的,没有集体的救赎。得救必以个人自由抉择为基础。而且基督教的先知传统以神圣他者为依据,对世俗权力持严厉的批判态度,构成反对派的声音,也是促进社会自由的动力。这种神法本体论的自由信念,是古希腊罗马人没有的。然而基督教的自由有一个悖论,既认为人是自由的主体,又认为自由必体现独一上帝的独一真理,没有选择的自由,因而违背宽容(自由)原则。此点值得注意。近代的自由权利学说便是由斯多亚派自然法和基督教传统发展而来。如霍布士认为,自然法便是一切人以其权力按其意志保护其本性的自由(Leviathan, 1.14.)。根据这种观念,我当然有权不受酷刑,这与斯多亚派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也是如此。在未经契约的自然状态下,人人赋有自然均等的自由权力。

;;; 现代西方学说的自由观,要之有三派,即消极自由说,积极自由说及共和自由说。消极自由观在古希腊斯多亚派思想中已见端倪,在洛克学说已具规模。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更是laissez-faire的滥觞。他主张,一切人,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便有充分的自由按自身的需要追求个人的利益,以其勤奋与资本与他人竞争。政府的职能只是抵御外侮、维护正义法律、举办私人企业无利可图的公益事业。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期,所谓古典自由主义和经济放任政策大行其是。高失业率,社会贫困,经济萧条,成为欧美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和福利社会乃取而代之。然而又有发展滞缓的弊病。近几十年,古典经济学又有复兴。Walter Eucken, Ludwig von Mises, Friedman, Henry Simon, Friedrich von Hayek等皆是鼓吹者。他们强调私有财产和自由竞争是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哈耶克甚而推出,这是充足条件。他声称:“如果政府控制印刷业,便不会有出版自由;如果政府控制所有房间,便不会有集会自由;如果政府控制所有交通工具,便不会有迁移自由。”(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1978, 149)这种推论颇成问题。Friedman便举出一战前的俄国和日本有经济自由而无政治自由。实际上,政治自由或宪政民主需要通过政治程序来达到,单纯的经济自由不能导致政治自由。但从长远来看,一个自由的社会,需要平行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后二者单独是前者的必要条件,合之才是充足条件。

;;; Isiah Berlin是当代消极自由说的代表人物。他主张,政治自由意指这样的行为领域,在其中一个人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干涉。如果有人阻止我做我本来可以做的事,我便是不自由;如果我的行动自由的领域被他人限制到超过最低限度,我便是受到威胁或受奴役了。并不是所有做不到,皆是受威胁。如果我不能跳到十英尺那么高,就不是受威胁或受奴役。威胁意指他人故意干涉一个人本来可以自由行动的领域。(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his Four Essays on Liberty, 1969,122)因此民主政府的功能便是保护公民不受非正义(未经证明有正当理由的)威胁。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和价值,谁也不能强加于人,只能多元并存。然而柏林忽略了,一个人的自由,靠社会中所有其他人的承诺(不干涉不威胁他),才能实现。公民之间的承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承诺,皆是广义的契约,以及契约所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没有后者,不可能有自由。强调个人自由的人,必须记住,你本身有多大的自由,便有对他人多大的责任或义务。单纯的消极自由是不可能的。

;;;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有难解难分的关系。从John Stuart Mill的理论中可以找到前者的根据,也可以找到后者的依据。现代积极自由的辩护者是牛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Thomas Green, Bernard Bosanquet, 以及Gerard Dworkin等人。他们大体认为,自由不仅是不受威胁,而且是自律,不受自身失控的冲动的奴役。自由的人不盲从习惯,以批评的态度反省自身的欲望、要求、理想,不为眼前利益或快感遮蔽长远利益和快乐,而求自我的完成。然而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自我完善是不是普遍的真理,能不能要求(强加)别人?如何宽容、尊重、承认别人的不完美?如何普遍承诺多元的个人自由?一个人,既承诺自身的完美,又向社会承诺不完美是有正当理由的,是不是矛盾或分裂?黑格尔主义者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国家、社会大于个人,那么如何保证个人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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