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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共和自由,是近年由Philip Pettit(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1997), 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1998), Maurizio Viroli(Republicanism, tr. 2002) 等人根据西塞罗、马基亚维利的思想提出的学说。共和时代的罗马人视自由为不做奴隶,不屈于他人的专断威力之下。“自由”的反义词是“屈服”,即屈服于他人的使性任意。此派甚至反对潜在的可能干涉,主张各种权力分散,防止任何个人或国家有足够大的权力,而对自由市场持批判态度。自由市场本身便是分散权力,以什么更好的方式取代?如何组织社会?这种学说的论证环节尚不清晰。
;;; 中国传统对自由理念的贡献似乎尚不清楚,然而中国的历史实践,提供了一种文化自由或宗教宽容的模式。历代朝廷推行的官方意识形态,限于国家事物,对于私人的价值取向和信仰,并不干涉(历史上个别狂热皇帝如三武一宗除外),由是形成儒释道多元文化。国家并不以政教合一大祭司的身份,与民间信仰竞争,镇压民间信仰。这是中国传统****与现代极权,十分不同的一点。但这种宽容不能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导出来。设甲乙丙三个人构成一个社会,三人分别信仰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甲说,我不欲基督教或伊斯兰教,我不把它们施于你们,但我要把我欲的佛教施于你们。乙,丙也分别这样推论。这能导致宽容么?只有“我之所欲不施于人”才能导致宽容,但这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是儒家的信条。中国传统的宽容是实践的结果,理念是什么并不清楚。文化的自信?信仰的淡泊?现世享乐精神?皆不构成清晰的理念。然而中国历史上甚少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及其灾难,则是事实。或者反对说,这丝毫也未减少中国历史上的屠杀和灾难。这是不相干的命题。宗教迫害的灾难和其他屠杀的灾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宗教迫害的减少必增加其他屠杀。中国历史上甚少宗教灾难,这是一种宽容,一种福分。在漫长历史上陷于宗教屠杀的国家,至今难于达到这种宽容。这是中国传统对自由的贡献。
;;; 严复认为“自由”这个词在中国“常涵放诞、恣肆、无忌惮诸劣义”,其实传统上“自由”常有“不受限制或威胁”的本义用法,如古诗“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唐诗有“寸步东西岂自由,偷生乞死非情愿。”《朱子学的?鞭策第六》亦云:“古人终日只在礼中,欲少自由,亦不可得。”皆指“自我作主,不受外在威胁或干涉”的基本涵义。也有价值抉择的自主性即积极自由的涵义。孔子称:“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又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这为己之学,或由己之仁,便是由个人的抉择而建树的学问或道德。这里,主体的价值抉择与阿世从流,对立起来。后来理学对此颇有发挥。心学更讲“自得之学”,明朝吴与弼有“自得亭”之号。诠释“己”字最精到,大概是戴震。他从认识论的判断义上诠解“由己”。在语源上,《尔雅?释诂上》云:“由,自也。”郭璞注:“自,犹从也。”《集韵?至韵》:“自,己也。”故“由己”即“由自”,倒过来便是“自由”。荀子论自由意志,亦有可观。但儒家的自由观,仅指个人的主观价值,而非指(或提不出)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这是由于儒家理论脱不出君臣大伦的框架之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如朱子推行的“吕氏乡约”以及王朝时代县以下的所谓乡治),目的皆为实现君臣大伦的体制。朝廷实际上有权征敛和干涉地方事物。在乡间隐居不愿做官的高尚之士,有的时候被枷着去见皇帝。儒家所讲的自由,乃指士大夫的私人自由,或以士大夫身份(也就是在君臣大伦的前提之下)批评朝廷的自由,故不是权利意义上的自由。魏晋时代的个性自由,受庄子影响,也没有权利意识。权利意义上的的自由,乃由老子提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五十七章)这里的“为”“事”皆指过分干涉,权力不受限制,不允许自治。“自化” 旧注释为“化育”,但从文本总体的政治话语来诠释,可解为自治。“化育”可指“教化”,即《礼记?学记》的“化民成俗”之意。但这样解老子颇牵强,他并不主张儒家的教化。其实“化”有“治”义,如《后汉书?仲长统传》:“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故“民自化”可解作“民自治”。这里的“治”是“治乱”之“治”。如果人民自己作到“治”,也可转义为现代意义上的“自治”了。这样理解,则《老子》的“民自化”乃是自治权或自由权的中国传统式的表达。老子文本,支持这种诠释的地方颇多,如“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不一枚举。无为之治,如果从统治者的角度看,可以是一种统治术,但从“民”的角度看,则是自治,即限制政府权力。老子文本,如“小国寡民”“绝圣弃智”支持这种诠释。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政治模式,是与君臣大伦、圣贤化民相反的政治模式,在这种话语中涵有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自化)。自化的超越性理据是什么?有没有宇宙秩序作依据?韩非《解老》称:“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将道解为宇宙理性。《老子》:“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这样便给自化找到先于人类法律的合法性。这是中国传统对自由理念的贡献。
;;; 从以上这一节的讨论可以看出,自由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精神(灵性)的自由指不受本身不合理的冲动、欲望的奴役,而权利的自由指不受不正义的干涉和威胁。二者的基本涵义皆是不受不合理的制约,而有所作为或创造。精神自由属于私人领域,如果将其推向公共领域,则难免导致某种精神价值的强制或统治。权利的自由属于公共领域,如果通过共识形成的体制和法律保护这种自由,则人人不仅享有权利的自由,而且享有精神的自由,但社会除自由价值而外不可能有统一的精神价值。有的人(宗教狂热者、意识形态狂热者、道德狂热者、嗜好一盘棋一群羊的统治者等)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分裂,是堕落。信奉权利自由的人则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唯一值得在其中生活的世界。自由思想者也有分歧,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只要政府不干涉自由市场和自由权利便会有全面的繁荣幸福,而现代自由思想者多主张兼顾平等保护弱者才能有稳定的发展。向来支持自由市场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争论,尤其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和Louis Pembitiz Brandeis两位法官的激烈辩论之后,批准了一个又一个法案,社会救济,失业保险,老年保险,最低工资,金融调控,工会权利等纷纷启动,美国走上相对稳定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