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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的主旨是保护人人的自然合法的个人主动性,以此为组织社会的第一原则。现在可以用这个原则衡量一下长期以来在中国流行的政治思想。
;;; 1. 比如军政、训政、宪政的思想,便涵有不信任公民自主权的前设。军政是暴力夺取政权,否定自发自治的公民社会,而训政的期限可以理解为短期或长期,乃至无限期,必须将民众“训”成领袖或政党满意的样子,才能“还政于民”。然而这种理论得不到逻辑的或历史的证明。理性自利的理论前设,或经验观察,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辛亥成功,未经军政。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普通公民,虽然在抽象复杂问题上(例如“什么是民主?”)也许难于判断,但在切身利益问题上,以及根据切身利益选举议员、领袖或政府的时候,很少会出错。即使是儿童,也能够判断谁对他好,谁对他不好。普通农民为什么不能判断,选举谁对他有利,少受勒索和骚扰,能代表他说话?他需要的是自由和知情,不受威胁和欺骗,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训政”。如果选举不是公正自由的,而是由官方控制的,候选人不是公众自由提名,而是官定的几个在他看来同样靠不住的人,他自然会认为选举是欺骗,反正投谁一票都一样,不如把选票卖了得点实惠!这能怪农民么?这是他的权利被剥夺而作出的反抗。这从反面证明农民有能力选择政府,不需要训政。自然理性的社会秩序,以承认和尊重未经改造的个人主体的抉择能力和权利开始。如果以自上而下的,压制个人自由的社会纪律或意识形态为组织社会的根本前提,则不可能建立以主体契约精神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民的教育和提高,只能在宪政实践中实现,而不是由暴力****的政党和领袖来“训导”。最需要受教育的其实是这些统治者。
;;; 2. 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中国学习西方百年,老师总是打学生。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摒弃西方民主,实行列宁式的革命和专政。这类思想有一个逻辑:西方总是欺侮我们,所以西方的宪政民主是坏的制度。也就是认定,西方的坏外交政策与宪政民主制度有必然因果关系。这是错误的逻辑判断。从一种社会制度,不能推出一成不变的好的或坏的外交政策。这里没有必然逻辑关系。任何政府皆可能实行错误的外交政策。十月革命后的那个政府,多次侵犯别国主权。民主政府的外交政策必受民意影响,但民意并不总是正确的,而且当社会意识不成熟或分裂时,也可能被政客利用。因此不能以一时外交政策的好坏来判断政治体制的优劣。这里的另一个错误逻辑判断,是以西方国家打不打我们为应不应该学习宪政民主的理由。这是上面错误判断的推论。我们是否学习和实行宪政民主,应该出于内在的理由,要看它在现有已知制度中,是否与我国自发传统相调和,最能发挥我们民族的潜力,最少压抑个人主动性,最能使我国成为相对安居乐业、繁荣富强、富有创造力的国家。这便回到本文的出发点,即:组织社会的第一原则,是个人主动性还是压制个人主动性的其他原则?在这里,这个命题换为:在已知的社会制度中,宪政民主是不是最少压制个人主动性的制度?人的立场和思维不同,答案亦不同。如果问西太后,她大概不会给出肯定答案。北伐以后的执政者也给出否定答案。这里的历史回顾虽然过于简化,但此种回顾和分析却十分重要,它使我们知道,近几十年中国的巨大苦难,是建立在多么脆弱的逻辑和不成熟的气质之上。
;;; 3. 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里有两个概念必须分辨。“代表”是一个契约概念,已包涵个人主体性。如果我没有主体性及主体所认定的利益,你代表我什么?你能代表一个没有主体性的东西(比如石头)么?既然你自称代表我的利益,便已经承认我有主体认定的利益,也就不得不承认我有主体性。既然我是自主的主体,那么你代表我的任何内容,必须经我批准,一事一议,由我监督、审查或取消。这是一个契约过程。如果没有契约或广义的契约(认肯),你就没有权利或资格代表我。因此,未经“最大多数人”一个一个的签订契约或认肯、监督的所谓“代表”他们抽象利益的宣言,既没有意义,也不合法。如果一个律师未经诉讼人委托和同意,便到法庭上“代表”他的利益,岂不滑稽?如何代表最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必须有社会公认的组织程序和验证手段,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未能设立这些前提,便自称代表云云,只能制造假象。另外,“利益”是什么?利益不是主体性以外的东西,而是主体认定的价值。我的财产是不是我的利益?不错。但只有我认定为价值的我的财产,才是我的利益。如果我否定我的财产(不要忘了自古以来有人否定和放弃财产)它就不是我的利益。我的人身自由是不是我的利益?不错。但如果我否定我的人身自由,将它交给主子换取人身保护,它就不是我的利益。因此,利益是主体认定的一种特定的价值。明白这点很重要,因为明白这点便可以明白,人的利益是主体的而不是外加的,只能由主体认定而不能由别人认定,而且人的最大利益是自由,即主体选择和认定的权利。没有自由便无从选择。这便回到本文的出发点,即,组织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不是个人主动性?这里换为:由公众大声说出和伸张自己的利益,还是由领袖决定并代表公众的利益?
;;; 4. 自由与平等不可得兼。这是西方理论的著名悖论。柏林认为,社会自由与平等不可得兼,自由越多,则平等越少。因此现代西方政治理论,有倾向自由与倾向平等的两大类,且有水火难容之势。这个伦理难题不仅使西方知识界分裂,而且至今使中国知识界分裂为所谓“自由派”与“左派”,因此这里有必要化一点时间予以探讨。
;;; 以罗尔斯、高齐耶(David Gauthier)、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的推论(演绎)正义理论,大抵以社会成员的“交叠共识”的“合理性”为正义标准,实际上举出自由、平等这两大原则,论证者加上一些附加原则,如理性原则(以个人自利为准而不以他人所得利益为比较),信息均等原则(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超越个人才华、地位、趣味等),契约原则(共识),法制原则(普遍性、公共性)等。但基础是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即基本政治自由权利和社会机会均等。罗尔斯设定这两大原则的方式是:一、一切社会成员同等地享有一个基本政治自由权利体制,该体制得到公正的保证;二、社会和经济原则必须满足两个原则:1.一切职位和工作的机会对一切人均等;2.向最弱势的社会成员倾斜。这第二原则是所谓差别原则,是对不平等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