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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怀特海《过程与实在》的因果效力理论(5)

2014-05-23 01:43
导读:二 因果效力的知觉模式 在怀特海看来因果效力是一个长期被哲学家们所忽略的模式,因果效力形式的知觉,显然不是那种受到哲学传统重点关注的知觉。

      二  “因果效力”的知觉模式

  在怀特海看来“因果效力”是一个长期被哲学家们所忽略的模式,“因果效力形式的知觉,显然不是那种受到哲学传统重点关注的知觉。哲学家们轻视通过他们内部感觉而获得的关于宇宙的信息,而只是关注视觉感觉。”[30]这种忽略带来了人们对于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误解,休谟受到牛顿时空观念的影响,认为因果关系是与实在毫无关系的风俗习惯。休谟取消了因果关系在客观对象上的必然性,把因果关系理解为印象之间的外在关系。怀特海认为直接印象和符号知识的系统的必然性是以一种机体相互内在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模式就是“因果效力”,这种作为机体时间观念外在表现的“因果效力”的知觉模式正是长久以来被哲学家们所忽略的。

      作为知觉模式的理解

  怀特海是在知觉模式中提出因果效力概念的,怀特海认为机体存在两种知觉模式——“因果效力和表象直接性”。因果效力是把事物知觉为我们的直接经验必须同该事物有必然必然关系的条件和因素。表象直接性是认为事物是从一个特殊的定向中心或观点出发,在空间上能够认清的东西。两种知觉形式都是对知觉者的经验要素的表达。在两种知觉中,因果效力是低级有机体都具有的基本功能,是表象直接性的基础,表象直接性是高等和复杂的机体的突出的知觉特征的体现。

  在说明因果效力是一种知觉模式之前,我们需要对知觉做个明确的界定,《过程与实在》中提到的知觉模式并不是我们认识主体人的知觉模式。而是一种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意义的知觉模式,是一种宇宙actual occasion的知觉模式,“通常被称为‘知觉’的,就是表象客观化的意识。”[31]这种知觉模式也不是一个知觉者与被知觉者相互外在的知觉模式,而是一种相互内在的知觉模式。“最初形式的知觉便是对外部世界因果效力的意识;由于这一因果效力,知觉者便是来自一个结构确定的资料的合生。该资料的矢量特点便是这一因果效力。”[32]人的知觉只不过是这种知觉模式在高级生命体中的一个特殊表现。机体的知觉活动是没有任何推理的运用的吸收信息的方式。

  不过怀特海的知觉模式的思想来源更多的是依据认识论传统的思想资源,这种资源容易使缩小误解他的“因果效力”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要在怀特海整个哲学的语境中去理解才不至于误解知觉概念。

  因果效力来源于power的定义,怀特海引用了洛克对于power的理解“我们承认能力的内部包含有某种关系——一种行动关系或变化关系;这正如我们的观念,不管是何种类,只要经专心考察,它们谁又不含有关系呢?——诸可感性质,如颜色、气味等,它们不过是与我们知觉相关的诸不同物体的能力而已。” [33]这种能力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之分,怀特海认为“知觉的问题和能力的问题便是同一个问题——洛克关于‘power’的学说在机体哲学中被两类客观化的学说再现了。这两类客观化即因果客观化和表象客观化”“在‘因果客观化’中,被客观化actual entity主观地感受到的东西被客观的传送到取代它的合生现实之中。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客观化的actual entity在产生‘能力’。”[34]这种能力是知觉的一种方式,知觉按照词源学的意思就是就是完全抓住,就是本能地产生对事实的直接认识。 efficacy:就是产生预期效果的力量或能力;效力。通过这个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认为因果效力,是一种非常简单的一致,是一种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一致。因果效力是一个事件符合之前一个事件各种条件的途径。因果效力是一种并非优先的形而上学的力,但是,这种力在人类冲动背后扮演着重要作用。

  这种力是一种非人的永久的推理指令,这力量的作用方式就是这种指令的运行规则。这种力是一种不能够不能直接意识的因果效力,一种有效力的因果的沉默,我们能够在时空材料磁场中看到这种沉默之力。最终的因果效力的沉默仍然是可感的。当人们的行动停止的之后它仍然具有因果效力,因为有些看不见的机制在这个力中。

  在真实的失去接近意义上,在开始的行动中和结果行动之间,行动的因果关系中包含普遍的因果效力。这种力必然的迫使我们构思形而上学的幻想计划,这些幻想中同时也存在着社会对象。这些元素必然被一种因果关系的打通时间和位置上的隔阂。

  因果效力是“持续的”,又是“模糊的、无法摆脱和不可更改”,“为了找到说明因果效验这一纯粹知觉方式的明显例证,我们必须求助于内心感觉和记忆;而要说明直接表象这一纯粹的知觉方式的例证,我们则应求助于所谓的“难以捉摸”知觉。”[35]因果效力是一种具有沉重的原始经验的力量,是对宇宙万物的生命史的理解。因果效力的过去和现在都是一种生命过程的体现。“我们所要认识东西,无论我们是出于好奇的观点还是技术的观点,都主要居于由因果效力所揭示的那些世界诸方面;但是我们可以明确地记录的东西却主要可发现于以表象直接性这一知觉方式获得的知觉对象中。”[36]

  正是这种知觉模式,我们实现了现实世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一致。我们所经验到的就是从过去到当前、再向将来的力量。同时,现实世界也正是在因果效力的联系下才成为统一的整体,成为世界广泛联系的中介。作为一种知觉模式,因果效力是我们相信世界是决定状态的根据。如怀特海所说“因果效力就是既定的过去参与到当前的形成之中(sym 49)”。[37]

  不同于休谟把世界用印象分割的理解,怀特海认为我们对世界的知觉是由轨迹组成的“共同基础中的一个重点要素(那是两种纯粹方式所共有的)就是被呈现出的轨迹locus。这一轨迹作为从属物进入了因果效力的知觉方式,模糊的表现了它进入广延相互联系总体系的过程,该过程是包含在实在的潜能之中的。 ——因此,便存在着一种以因果效力方式进行的对前actual occasion的直接知觉,这些前actual occasion对于知觉者,以及被呈现的轨迹中的诸相关事件,以及被呈现的轨迹中的诸相关事件,都是具有因果效力的。所以,知觉者,在其自身视野的局限下,摄入的是处于自己的重要区域内的被呈现诡计所易受的那些因果影响。这就相当于对这一轨迹的一种间接知觉,在这种知觉中,直接的构成成分属于纯粹的因果效力。” [38]上述的表达说明了因果效力作用的方式,怀特海运用因果效力这一概念把时间先后的观念引入了对纯粹知觉模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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