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文化观念的quot;真quot;及其历史意蕴(3)
2016-02-16 01:05
导读:从经典的义理即绝对真理这一预设出发,五经在是非之辩中往往获得了独特的地位。学术上的争论、日常的意见分歧,乃至治国实践中的治狱断案,最后往
从经典的义理即绝对真理这一预设出发,五经在是非之辩中往往获得了独特的地位。学术上的争论、日常的意见分歧,乃至治国实践中的治狱断案,最后往往都诉诸五经。董仲舒在西汉时已提出了以《春秋》决狱的主张,其前提即是作为经的《春秋》已穷尽了历史中的真理系统,因而可以用它来处理和应付现实中的各种案例。学术上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同样通过引经据典的形式展开,并最终折衷定夺于五经:经义在此已成为真理的化身。经学对"真"的这种理解,明显地具有独断的性质:"真"似乎仅仅表现为一种不变的、既定的教条,它超越时空而永恒存在。儒家的经典在被赋予永真的性质之后,又进一步成为评判、权衡一切是非的最高准则。
"真"通过经学而形上化后,既展示为超越的文化力量,又构成了支配人们言行的至上权威。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经学不仅趋向于独断的思维方式,而且内含着普遍的规范系统。这种规范系统或者取得名教这样较为浓重的政治形态,或者以天理的超验形式出现;不管其形式如何,规范都往往既被理解为实然(事实界的真实存在),又被规定为当然(价值领域的应当);从而,事实界的真,与价值界的应当常常合而为一。从名教看,早在汉代,董仲舒已将其本原归之于天,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便表明了这一点;以天理而言,它是超验的存在,也是制约君臣、父子、夫妇等等伦常的普遍原则;作为万物的终极根据,天理同时被视为最真实的存在,这种"真",使其内含的规范之维在形式上也获得了某种现实性。从这一意义上看,"真"似乎又赋予"善"(价值领域的应当)以一种内在的力量。
作为最真实的存在,天道、理等亦被赋予了必然的性质:一切实然的根据本身总是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以天道、理等为形式的普遍规范,在获得"真"的品格的同时,同样也被赋予了某种必然的规定。事实上,从汉儒到宋儒,都一再地强调普遍规范的必然制约性。宋代的理学家常常在以天理为最真实的存在这一前提下,将当然与必然合而为一。以儒家的最一般行为准则"仁"而言,宋儒往往将其理解为"天所以命我而不可以不为之理",天之所命,表现了规范的超验根源,不可以不为,则突出了规范的必然性质。这种必然性,有时往往被赋予宿命的特征,理学家所谓"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便极为典型地表现了对规范宿命性的肯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真"(实然)与当然(普遍规范)的相融,到当然与必然的合一,最后由确认规范的必然性进而肯定规范的命定性,"真"越来越被赋予某种价值观的意蕴。"真"与价值观的这种交融,使普遍的规范似乎获得了本体论的根据,并相应地具有了某种合理性的形式。在规范具有真实根据的确信中,规范本身往往更容易被接受和认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传统的价值规范之所以对人们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和广泛的范导作用,与规范具有真实性这一信念显然不无关系。然而,"真"在赋予规范以合理性的形式的同时,也使规范本身获得了与人相对的超验品格。宋明时期,作为"真"(实然)与善(当然)统一的理,往往成为一种凌驾于人之上的抑制力量,由此甚至导致了戴震所批评的"以理杀人"的历史现象。
总之,作为"是"的真既表现为认知意义上的真理,又指向价值观意义上的正当,前者主要展开于科学研究及人文研究的过程,并在清代朴学中取得了较为典型的形态;后者伴随着正统意识形态的建构,并具体化于经学的思维方式,又体现于规范系统与天道、天理的融合过程之中。在文化的这种演进过程中,"真"既展示了实证的意义(事实认知领域的真),又被赋予某种超验的形式;从而,"真"本身也相应地既呈现为事实领域的范导原则,又表现为价值领域的支配力量。
近代以来,"真"的以上二重维度依然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延续。尽管近代剧烈的社会变迁,救亡图存的历史需要,使为学术而学术之类的主张,很难得到普遍的认同,但得其"真"依然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并激励着人们为之而努力。从自然科学的探索,到人文学科的研究,求真往往构成了一种动力因。胡适在谈到国故研究时,便把"为真理而求真理"规定为基本的原则,并要求将狭隘的功利观念从其中剔除出去;傅斯年则将发掘真实的史料视为历史研究的主要任务。这种看法上承了清代朴学的传统,对近代文献的整理、史料的辨析等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这里,"真"的观念仍不失为文化的创造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