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2)
2016-12-03 01:05
导读:二、中国遗产税的开征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益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
二、中国遗产税的开征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益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同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1.遗产税按照遗产的总额征收。遗产总额超过5万元的,就超过部分另征超额遗产税。 2.遗产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实行比例税率,超过5万元的部分实行累进税率。 3.下列情况免征遗产税:遗产总额不满5000元者;军队官兵、公务员战时阵亡或者由于战地服务受伤致死者的遗产;遗产中的文化、历史、美术物品,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申明保存登记者(但是继承人转让此类物品的时候要补缴税款);捐赠给各级政府的财产;捐赠给教育、文化、慈善、公益事业的财产(以50万元为限);被继承人的著作权、学术发明的专利权和自己创作的美术品。 4.遗产中的土地由继承人自己继续耕种的,可以减半征收遗产税。 5.被继承人去世3年以内或者赠与的财产,应当视为遗产征税。 6.在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可以扣除下列费用: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捐和罚款;被继承人去世以前没有偿还的债务;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必要费用;农业用具和从事其他各业的工具,价值不超过500元的;依法不得采伐或者不到采伐年龄的树木。 7.已经缴纳遗产税的遗产,在3年以内再次发生继承情况的,在已纳税额的价值范围以内,可以免于再次征收遗产税;在3年以上5年以下者,可以减半征税。但是,遗产总额100万元以上者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8.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特有的财产,经过登记或者有确实证明的,可以不计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缴纳遗产税。 9.征收遗产税应当先经过调查评价。 10.对于缴清遗产税的人,应当发给证书,作为承受遗产的证据。 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将上述原则和行政院通过的《遗产税条例(草案)》一并送国民政府,提交立法院审议。由于西安事变的发生和抗日战争的爆发,立法院停会,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搁置。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迅速占领了大片的中国领土。由于沦陷区多为富庶之地,国民政府收入锐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扩大直接税体系,让有钱的人多出钱,以支援抗战。因此,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列入议事日程。 1938年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财政部根据1936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原则重新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同年9月30日,立法院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自194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还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 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据1940年8月26日《中央日报》报道,早年跟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的同盟会会员、原广西大学校长马君武先生于当年8月1日去世,其子马保之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这是中国历史上征收遗产税的第一个案例,马保之先生成为中国遗产税的第一位纳税人。 关于遗产税收入的分配办法,1941年1月国民政府规定,按照省、市、县每年遗产税的纯收入,中央分享60%,分给省15%,分给市、县25%,并规定以其分得收入的40%作为教育经费,其余作为保育救济事业和乡镇生产基金。1946年7月规定,遗产税收中央分享55%,分给省15%,分给市、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