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4)
2016-12-03 01:05
导读:四、中国第一部《遗产税法》的出台 (一)1946年公布的《遗产税法》。 1945年秋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了将战时财政逐步转为平时财政,开始修
四、中国第一部《遗产税法》的出台 (一)1946年公布的《遗产税法》。 1945年秋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了将战时财政逐步转为平时财政,开始修订各项税法。财政部在《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草拟了《遗产税法(草案)》,报经行政院转送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以后,国民政府于1946年4月16日公布《遗产税法》,即日起施行。与原《遗产税暂行条例》相比,《遗产税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调整免税额。基本免税额由原来的不足10万元提高到不足100万元。原规定军人和公务员战时阵亡或者由于战地服务受伤致死者的遗产免税,现改为上述人员的遗产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原规定捐赠给学校、、图书馆的财产不超过50万元者免税,现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2.调整免税和扣除项目的范围。原规定的已纳税遗产可以享受免税、减税者仅限于遗产总额不足100万元者,现提高到不足1000万元。原规定各类工具的扣除额为不超过1万元,现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原来没有将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和子女教育费列入扣除范围,现规定,必要的丧葬费用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但是不得超过100万元;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正在受教育的子女,每人可以按照遗产总额扣除5%免征遗产税,且每人的扣除额以10万元为限。 3.调整税率。将原来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然为1%,适用于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部分;最高税率从原来的50%提高到60%,适用于遗产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 4.改进征收程序。针对原来规定的申报期限过紧、评价手续复杂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应当于继承开始之日起2个月以内,将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遗产清册向遗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报告以后1个月之内进行调查、估价,决定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在1个月以内缴纳。(为了使税款尽快入库,财政部于1948年12月规定,以后凡是依法申报的遗产税案件,可以按照申报的遗产价值先行计税,并在填发的缴款书上注明“暂缴税款”字样,尽快催缴入库。同时,继续调查,重行估价。经过调查原申报与实际相符者,即发给纳税证书,少报者则要依法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纳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税务机关所决定税额的,可以在接到纳税通知书以后15日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查。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复查书以后15日以内予以复查决定。 纳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复查决定的,应当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以后15日之内缴纳应纳税款的1/3(不按此规定纳税者,没有申请审查权),然后向遗产税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各地遗产税征收机关,设委员5——7人。除了遗产税征收机关1人为当然委员以外,当地司法机关、地政或者民政机关、教育或者文化机关、财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团体各推定的代表1人,地方公正人士1人)申请审查。遗产税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接到审查申请书以后15日之内予以审查决定。 纳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审查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后来,为了进一步解决遗产的估价问题,在遗产税征收机关内部设立了遗产估价审议委员会,并制定了有关制度。 5.调整罚则。将不按照规定报告死亡事实、提交遗产清册的罚金从1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下;并进一步规定,自超过规定的纳税期限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照应纳税额和5%的年利率加收利息缴入国库。 《遗产税法》公布以后,由于内战加剧,货币发行量过大,法币急剧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人民怨声载道。为此,国民政府于1948年8月19日宣布改革币制,即日起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和东北流通券。 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币制改革以后的情况,国民政府于同年8月26日公布了《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遗产税的免税额、费用扣除额、税率级距等作了相应的调整。但是,这次币制改革仅仅搞了10个月就彻底失败了,随着金元券出台而修改的遗产税法也成了一纸空文。 由于政治、经济局势不稳,金元券不断增发,物价飞涨,内地各省多使用以前铸造的银元,沿海大城市则大量使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还出现了许多以纸记数加戳代替货币的现象,中国的币制紊乱到了极点。为此,国民政府于1949年7月3日公布了《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废止金元券,以金元券收兑银币,各种税收也以金元券折合银元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