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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6)

2016-12-03 01:05
导读:六、新中国遗产税制度的曲折过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
  六、新中国遗产税制度的曲折过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在同年6月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  1953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  1955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但是,也并非中国所有的税收法规对于遗产都没有涉及。例如,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于个人遗作稿酬征税的规定;在契税法规中,有关房屋、土地权属赠与征税的规定。  中国50年来没有开征遗产税,可能主要有4个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  1.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的30年间,人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普遍很低,个人财产很少。例如,一般干部、职工每个月的工资只有几十元,高级干部的月工资也不过从一百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一般家庭微薄的收入只能用于吃饭、穿衣、子女上学和赡养老人,如果能够省下一些钱买上“三大件”(即手表、自行车和缝纫机),就算是小康之家的财产了。  2.中国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严格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个人的经营性财产很少。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农业、手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不足1%。由于没有证券市场,个人也没有股票之类的资产,连国债也一度停止发行。甚至某些本应属于个人消费品性质的财产(如个人住宅、家具之类)也被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  3.由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加供给制式的分配制度,从表面上来看,人们拥有的收入和财产差别不大,而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占用的财产却有很大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又是无法通过税收加以调节的。  4.由于经济工作中“左”的指导思想和前苏联财税界“非税论”的影响,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一度受到严重忽视,遗产税问题就更摆不上议事日程了。  此外,基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在华的外商投资和中外人员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中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外的遗产的情况都非常少。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逐步成熟,不仅理论界和税务部门的许多有识之士不断呼吁此事,而且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也日趋一致。  1980年9月,在中国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曾经有人提到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1979年底,加拿大公民卡特去世。该公民于1951年在中国天津市某银行存在存入人民币6万多元,到其去世的时候本息共计人民币16.3万元,全部由其夫人继承,并汇出中国境外。由于中国没有遗产税,所以,明知按照国际惯例此类遗产应当征收遗产税,也无法征税。因此,有人建议,在遗产税立法以前,可以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中的其他所得项目对遗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说:“过去一般遗产不多,没有征收遗产税。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征收遗产税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此后不久,余双人先生在《税务研究》1985年第三期上发表了《各国遗产税简介和我国开征遗产税浅见》一文。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较早研究遗产税问题的一篇重要文章,其中有许多见解至今看来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开始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并逐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  1987年12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税制改革问题时,第一次提出要对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  1990年春,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其中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这个文件得到了原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的肯定。  同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收对于过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  1991年3月25日,原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和同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采纳了中共中央提出的上述建议。  在1992年2月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同年7月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关于近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199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所作的工作汇报、199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等重要文件中,都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  1992年12月29日,原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财政会议上讲话,在讲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问题时,专门讲了征收遗产税的重要性问题。  1993年8、9月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同年11、12月间,国务院最后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在上述方案中,都列有开征遗产税的。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同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其中将遗产和赠与税收入划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1998年3月5日,原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999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算的报告中提出,要抓紧起草《遗产税法》,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999年7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在研究经济形势和对策的时候提出,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要在适当的时机开征遗产税,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同意。  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近几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研究起草遗产税的有关法规,组织了多次国内调查研究、论证和出国考察,并多次将其草案报送国务院审阅。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列入了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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