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5)
2016-12-03 01:05
导读:(二)1949年公布的《修正遗产税法》。 为了适应银元本位制,国民政府于1949年9月7日公布了《修正遗产税法》。这次遗产税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有3项: 1
(二)1949年公布的《修正遗产税法》。 为了适应银元本位制,国民政府于1949年9月7日公布了《修正遗产税法》。这次遗产税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有3项: 1.将起征点定为银元5000元。 2.将原来的18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1级超额累进税率,遗产总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适用于1%的最低税率,遗产总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于50%的最高税率。 3.罚金原来由法院决定,现在改由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酌情规定期限,命令受罚人缴纳罚金和滞纳税款,逾期不缴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受罚人对此不服,可以先依法缴清税款,然后在法定期限以内提起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决定是否应当退税或者补税。 这项法律公布以后仅24天,国民党政府即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彻底推翻。
五、对旧中国遗产税制度的简要评述 20世纪40年代中国遗产税制度的建立是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事件,许多经济界人士为此积极呼吁,财税界专家为此精心设计了税制和许多相关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经济落后,政治黑暗,政府腐败,穷人没有纳税能力,而富人却可以逃避纳税,遗产税形同虚设,只有徒有其名而已,从以下事例可见一斑: 1940年(即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第一年)中国(指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地区,下同)的遗产税收入预算为200万元,而实际收入只有1900元,不足预算的1‰。 1941年,中国各地直接税局查征遗产税案件的数额,以甘宁青新直接税局最多,共83件;以下是浙江局52件,江西局48件,广西局32件,陕西局26件,川康局23件,其他各局都不到20件;全年遗产税收入超过了20万元,虽然比上年增长了很多,但是仍然不足预算的4%。1942年中国的遗产税收入近300万元,不足预算的15%。 1943年,中国的遗产税收入达到4940万余元,总算基本上完成了预算。从1944年到1946年,由于抗日战争胜利而收复大量失地等原因,中国的遗产税收入连续3年大幅度超过预算。其中:1944年收入1.4亿元,超过预算近1.9倍;1945年收入3.6亿元,超过预算80%;1946年收入37.7亿元,超过预算44.4%。 从1947年以后,的遗产税收入又开始完不成预算。其中:1947年的收入为179.1亿元,不足预算的60%;1948年的收入为236万余元,只完成预算的77%;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即告垮台,就更谈不上完成税收预算了。 至于遗产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就更是微不足道了。 财政部在1947年3月发出的一份文件中承认:遗产税自1940年开征以来,迄将七载,规模虽已粗具,而绩效终未大彰。一般人民对于此税尚无深刻认识,致推行困难,事倍功半。 著名学家、人口学家马寅初先生曾经作过这样的:按照一般的推测,中国的人口为8000万户。按照60年新陈代谢一次,则每年应当有遗产税纳税人130万人。而现时的纳税人不过1‰左右,相差甚远。 遗产税征收的困难首先表现在遗产的调查和评价方面。虽然国民政府公布了《姓名使用限制条例》,规定每个人只能使用一个姓名,并用于财产的取得、转移和变更,但是实际上没有执行。因此,遗产的调查极为困难。陕西省宝鸡直接税分局在一份报告中说:中国遗产税之调查,不仅有势力者无法进行,即便一般遗产之调查亦感困难。如都市方面,虽税源较集中,但以户政之未严密,财产之未登记,实毫无办法。至乡镇方面,税源散漫,所有死亡单位,非处山陬,鞭长莫及,即零星散漫,耳目难查。就连上海这样的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遗产税的征收工作也非常困难。上海直接税局曾在一份报告中称:遗产税之推动,与人口调查、地籍整理、财产登记等项相辅而行。在以上三项要政未经有关机关切实举办以前,对于人口之死亡、户口之异动、土地之估价、财产之调查等,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再拿遗产的评价来说,虽然有关于召开遗产评价委员会会议等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战争不断,各方面工作繁忙,不便,空袭又多,很难召开此类会议。即便开会,也往往是会而不议,议而不决(特别是在受到地方势力的情况下)。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说,由于机构设置、人员、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不少,也影响了遗产税的征收。例如,上海直接税局在一份报告中称:遗产税征收人力不足,出勤旅费无着,致困难重重,难收速效。汉口直接税局在一份报告中称,遗产税分布散漫,人员、经费两缺,实在难办。重庆直接税局在1947年10月的一份报告中称,该局在当年4月以前,经办遗产税的人员只有4人,从8月起新增5人。但是,该局所辖地域纵横数百余里,大部税源散在乡村,以有限的人力控制庞大的辖区颇为困难。 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对付的是当政权贵和地方豪强无视税法,拒不依法纳税。例如,1943年8月1日,生前曾经大力宣扬遗产税的国民政府原主席林森死亡,重庆直接税分局为此于同年10月6日专门请示财政部直接税处称:林故主席逝世,按照《遗产税法》应当征收遗产税。但是由于事关国家元首,未敢轻举妄动,请钧处转函治丧委员会商洽办理。同年10月26日,财政部直接税处奉命转达了该部的批示:依法固不应免,惟此问题,似可暂缓提出。此后,重庆直接税分局便不再提及此事。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贵州省威宁县土目(少数民族首领)安晦生拥有大量土地、房屋、牲畜等财产,跨越云南、贵州两省四县,纵横数千里,其中以安的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境内的财产最多。安晦生死亡以后,其继承人安祖荫等人密不申报。1946年7月,贵州区直接税局毕节分局威宁查征所根据举报材料核定对安晦生的遗产征收遗产税两亿多元。但是,安祖荫等人先是向其佃户强行摊派遗产税税额数千万元,却拒不纳税。佃户们虽然不堪承受,但是慑于安家的世代权威,敢怒不敢言。后来,安祖荫等人为了避重就轻,于同年10月向云南区直接税局昭通分局谎报安晦生在云南、贵州两省的遗产总额为2100万元,并借助当地势力威逼昭通分局从轻征收遗产税499.2万元作为搪塞。后经财政部直接税署严令贵州区直接税局派员查办,由于安祖荫拥有人、枪数百,避而不见,查办人员无法与之接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将此案移交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法办。但是,由于安家权势太大,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虽然有心协助,也苦于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