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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3)

2016-12-03 01:05
导读:三、中国第一个《遗产税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由于中国没有实行财产登记制度,遗嘱制度也没有普遍实行,为了控
  三、中国第一个《遗产税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由于中国没有实行财产登记制度,遗嘱制度也没有普遍实行,为了控制税源,简化手续,节约经费,便于征收管理,遗产税采用了总遗产税的征收模式,即按照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其继承数额的多少。  1.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采用了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做法,即除了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要征收遗产税以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有遗产者也要征税。  为了避免发生国际间对于同一项遗产的双重征税,规定了以下扣除办法:国外遗产所在地国家的遗产税税率低于中国的遗产税税率的,可以从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遗产税税额中扣除国外遗产税的税额以后纳税;国外遗产所在地国家的遗产税税率高于中国的遗产税税率的,应当就其遗产总额,按照中国遗产税的税率,计算其国内财产的遗产税税额。  2.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主要包括债权;物权,如典权、抵押权、永佃权等;无形财产权,如商标权、特许权等)。此外,被继承人死亡以前3年之内分析或者赠与的财产,视为遗产征税。  在计算应纳税遗产的时候,可以扣除以下项目: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没有偿还的债务,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必要费用,农业用具或者从事其他各业的工作用具价值不超过500元的,依法不得采伐或者没有达到采伐年龄的树木。  以评价决定的遗产总额,减除评价决定的扣除金额和符合免税、减税规定的遗产额,加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3年以内分析或者赠与的财产总额,即为应纳税遗产总额。  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遗产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照1%——51%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遗产税。其中,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而不超过5万元者,适用于1%的最低税率;遗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适用于51%的最高税率。  3.遗产税的免税项目有:遗产总额不足5000元的;军人和公务员战时阵亡或者由于战地服务受伤致死者的遗产;遗产中有关于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作品,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申明保存登记者(但是继承人将其转让的时候必须补缴税款);捐助各级政府的财产;捐赠教育、文化、慈善公益事业的财产,不超过50万元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学术发明的专利权和自己创作的美术品。已经缴纳遗产税的遗产,在3年以内再次继承的,已纳税的价值可以免税。此外,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的特有财产,经过登记或者有确实证明的,不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计税。人寿保险约定于被保险者死亡的时候支付给规定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的金额,免征遗产税。  4.遗产税的减税项目有:已经缴纳遗产税的遗产总额不足100万元者,在3年以上5年以内再次继承的,可以减半征税;遗产中的土地为继承人继续自耕者,土地部分应当负担的遗产税税额可以减半征收。  5.遗产税的征收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死亡报告。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有财产应当征收遗产税的,纳税人、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应当于10日以内将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财产概况向遗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此后,负有报告义务者应当自死亡报告之日起3个月以内,将遗产清册一次或者分次提出,并附扣除金额明细表。  (2)调查评价。税务机关收到遗产清册以后,应当立即调查、估计遗产价值,提交遗产评价委员会,评定遗产总额。遗产评价委员会设委员5——7人,除了遗产税征收机关1人为当然委员以外,当地司法机关、地政或者民政机关、财政机关、教育或者文化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者团体各推定代表1人,地方公正人士1人。  遗产的调查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直接派员调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调查和辅助调查3种形式。  遗产的估价为:  ①遗产价值的计算,以继承开始之日为准。赠与财产的价值,以赠与之时为准。  ②凡是有市价的财产,应当以继承开始之日的公平市价为估价标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评价,如果不能按照继承开始之日的市价评定,应当就其租金按照12%的周息还原计算其价值。  ③所有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所发生的收益,截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止,其应得的租金、利息等,都应当列入遗产以内。  遗产评价委员会的主席应于接到税务机关提交的遗产评价案件之日起5日以内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不得开议,没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的同意不得决议。如果该委员会对税务机关提交的遗产调查估价报告有疑义,可以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调查或者询问。该委员会应当于遗产价值评定之后3日以内,将评价清单移交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该委员会的决议,税务机关不得有任何改动。  (3)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遗产评价的结果,核计应纳的遗产税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在1个月以内缴纳。遗产税应当一次缴纳,但是有正当理由,经过税务机关核准的,也可以分期缴纳。  (4)复决、鉴估和诉讼。纳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遗产评价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于纳税决定书到达之日起30日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由遗产评价委员会复决或者鉴估。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复决或者鉴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以内,提交遗产评价委员会复决或者鉴估,遗产评价委员会应当于接受申请书之日起5日以内开会复决或者鉴估,会后由税务机关将复决或者鉴估决定通知申请人。纳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复决或者鉴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复决、鉴估或者诉讼的过程中,不停止遗产税征收的执行,但是应当按照复决、鉴估或者诉讼最后决定的税额办理退税或者补税。  6.遗产税的违法处罚规定有3项:  (1)纳税人、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死亡事实、提交遗产清册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金。  (2)为了不缴或者少缴遗产税而隐匿遗产的,除了照章补税以外,并处所隐匿税额1——3倍的罚金。  上述两项罚金均由法院裁定。  (3)超过规定期限不缴清应纳税款、不照章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扣押其财产。  7.1945年2月17日,国民政府根据几年来经济情况的变化(特别是物价水平的变化)和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条例》作了以下修正:  (1)将免税额从不足5000元提高到不足10万元,将各类工具的扣除额从不超过500元提高到不超过1万元。  (2)对税率表中的前三个级距作了调整,降低了税负。其中,遗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  (3)将分析、赠与财产的征税时间由3年延长为5年。  (4)将不按照规定报告死亡事实、提交遗产清册的罚金从5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以下,并进一步规定:法院在扣押财产以后,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标卖其一部分,以清偿应缴未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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