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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税收入改革及规范化管理研究(6)

2017-09-02 02:21
导读:(二)非税收入改革的指导思想 非税收入改革中,坚持正确指导思想,主要体现下述几点: 1.树立立足长远观点。要摆正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解
  (二)非税收入改革的指导思想  非税收入改革中,坚持正确指导思想,主要体现下述几点:  1.树立立足长远观点。要摆正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解决好急功近利的思想倾向和短期行为,在聚财上下功夫,理顺分配渠道与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非税收入的改革。  2.树立全局观点。要将非税收入改革置于国家财政经济的全局来衡量,摆正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整体与局部关系,摒弃那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的倾向,据此引导非税收入改革纳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  3.树立效益观点。分配结构优化,分配秩序良好,实现效益最大化是非税收入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改革,要促进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最大限度地保证财力的集中,以满足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  4.树立调控观点。当前在非税收入改革中,不能只停留在浅层的解决上,要标本兼治,把它不断引向深入。通过改革聚财形式,尽可能做到合理负担,减轻社会负担,增强国家调控能力,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公平与社会稳定。  5.树立依法治财观点。要把非税收入管理寓于政府经济管理之中,要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和打击、惩治的力度。应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治建设、立法与执法、执法与管理紧密相结合,使非税收入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化的轨道。  (三)非税收入改革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非税收入中,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混杂在一起,给非税收入改革带来难度,为此非税收入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规模适度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整个财政收入的主体,而非税收入只能居次要地位。对那些不通过税收来解决资金问题的社会公益性和补偿性的事业,通过收赛来解决。因此,非税收入只能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运用,而且总的规模应逐步压缩,参照国外中等收入发展家非税收入的比重,我国的非税收入控制到20%左右为宜。  2.治乱减负、综合治理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补会经济分配制度、扭转多头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形成以税收手段筹集政府公共收入,辅之以少量必要的非税收入,这样一种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从根本上制止向企业和城乡居民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之风,减轻企业和城乡居民的额外负担。  3.预算管理,严格监督原则。各级政府的财力,不论是采取税收,还是采取非税收入方式聚集的资金,都应通过财政预算,并取得入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建立统一财政预算下多种预算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体系,以保证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和约束。  4.统筹兼顾,分级管理原则。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尚处于过渡性质,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费改税只能是成熟一个改一个。因此非税收入包括收费、基金仍然是不可缺少的,需要统筹兼顾,伴随着分税制的逐步完善,妥善解决各级政府间分配关系,使之各得其所。  5.科学理财,依法办事原则。科学处理税费关系,实现以税聚财,集中理财,改变目前财权,财力在部门间过于分散的状况,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非税收入的改革与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非税收入的设立、运用。管理都必须经过全国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理事会批准,以一定的法律程序规范分配秩序。  (四)非税收入改革的举措  首先,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中,大部分是凭借政府权力、行政管理职能或社会管理职能收取的,与税收性质相同,则应加大“费改税”的步伐,逐步以税收的形式征收管理,取代名目繁多的收费和基金,切断收费与部门的利益联系,由政府对收费、基金进行重新分配,从根本上规范分配渠道,埋顺分配关系。  其次,对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的收费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以单独征收或以产品加价、价外附加等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一部分专项基金,由于存在范围广、期限长、数额大、来源稳定、标准易定,具有税收性质的也可改为税收,不宜再以费或基金的形式出现。这类项目有行政管理性收费、公共工程性收费、经济建设性基金等。  其三,对一些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并按国家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项目,经国务院、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可以保留下来。如证照性收费包括车辆牌照费、身份证工本费、生产(营业)许可证工本费等;公共事业性收费包括医疗收费、卫生防疫费等;专项事业发展基金包括电影事业发展基金、出版发展专项基金、精神文明建设基金、育林基金等。  按照上述要求,对现有非税收入区别不同类别和不同情况,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改革。即在对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将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可以通过市场形成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照章征税;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对现有收费中符合国际惯例,确需保留的少量规费,以及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收费,继续予以保留,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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