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税收入改革及规范化管理研究(7)
2017-09-02 02:21
导读:(五)费改税的初步设想 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逐步改为税收,其初步设想如下: 1.燃油税。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作动力的车辆
(五)费改税的初步设想 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逐步改为税收,其初步设想如下: 1.燃油税。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作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鉴于目前一些地区引进国外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建桥修路,收费还贷(借),不失为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加快发展一种好办法,可在一定时期内,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对大型项目暂时保留车辆过路过桥特别通行费等。燃油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专项用于建设,财政监督使用。 2.税。改变目前的收费办法,开征教育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准教育费挪作他用。 3.资源税。目前,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性收费多达几十种收费,而且是由多个部门征收使用,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养人,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利。为此,可将多种收费纳入资源税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财政管理,用于资源管理开支,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4.环境保护税。在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为此,可设置环境保护税,按有污染的单位所造成的污染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财政部门拨款,环保部门进行具体管理,用于环境保护开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5.
社会保障税。目前,我国设立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但是,这些基金分别由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征收管理,弊端较多,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取代上述各项基金,统一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拨款,有关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审计部门监督,做到取之得当,用之合理。 6.特别项目建设税。为了加快基础产业建设,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开征专项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开发、电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这是一分必要的。为了使这些专项基金凭借政府权力稳定取得,可以考虑开征特别项目建设税,这项税收应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专款用于基础产业建设,由财政监督使用。对于这项税收必须严格控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不能任意加征税款,防止加重企业和农民的负担。 7.在广大除继续开征农业税外,可考虑设置乡村公益事业税。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三提五统”即,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统筹乡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这些费主要用于乡村民办公助事业、农村福利事业和社会管理开支。这类收入具有强制性、长期稳定性,可以改为乡村公益事业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乡村公益事业。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农村除按国家规定征取农业税和乡村公益事业税外,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各种收费。按照中央提出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达到公平税负,乡村公益事业税可根据农民上年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三类村:即人均纯收入高于全乡平均水平的村,与全乡平均水平持平的村,低于全乡平均水平的村。对不同的村,确定不同的税负,做到税负大体公平。
(六)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实行费改税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大体包括四类:一是政府向法人或城乡居民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各种证照费、注册费,如企业注册登记费、护照费、婚姻证书工本费等;二是政府机关为维护国家主权而实施的收费,如海关监管手续费、外交部门的签证费等;三是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机构,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管理费,如矿产开发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四是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如超标排污费、海洋废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等。另外,还有少量暂不宜取消或规定征收期限未满,且难以实行“费改税”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征收。对这些保留的收费,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如下: 1.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少量规费,由财政部重新审查(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发布,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改革征收管理办法。一些收入数额较大,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的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一些零星分散、政府机关在办理公务活动中才巨应收取的费用,由有关主管机关在办理公务时一并征收;一些不便于税务部门征收,且数额又较大、管理行为与缴费环节可以相对分离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由银行统一代收。 3.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政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给情况,并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从严控制,实行立项审批、标准制定、资金管理一体化,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成本补偿收费、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规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的证照收费,成本补偿收费及用于公共事业的收费等由省级审批。非政府行为收费中属于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收费,其项目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统一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属于纯经营收费和自愿集资、捐赠建立的基金,完全推向市场,由物价部门或人民银行监督。上述管理权限应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4.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收费票据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现行票据应加强管理,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增加票据种类,强化收费稽查工作,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5.统一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对非税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首先要对单位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财政划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专户除财政核拔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直接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统一预算编审制度,合理安排使用费款。对非税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财政部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7.统一调整税收政策,分类管理。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除此之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两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经省(市)自治区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应尽快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8.统一收费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从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所有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使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