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财政经济(5)
2017-09-02 06:52
导读:四、中国加入WTO的财税应对措施与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税率降低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国
四、中国加入WTO的财税应对措施与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税率降低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国内及有关产业将面临巨大冲击,对国家财政运行也会带来深刻影响。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面对中国即将入世的新形势,如何利用WTO的有利条件和保障措施,制定出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法规制度,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现就我国入世后的财税应对措施提出下述看法和建议:
(一)正确运用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到关税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遵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利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正确选择和运用关税政策,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也是中国必须要兑现的承诺。现在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降到17%,到2005年需进一步降为10%左右。但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这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和设计关税税率结构,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的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一般说来,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大宗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高一些,而少量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应该低一些。实现上述关税税率结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能够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此外,要参照国际惯例,认真研究从量税、季节税、滑准税、临时关税等复合税制度,逐步扩大适用商品的范围,这既能保证关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又能保护税基不受侵蚀。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取消不规范的减免税政策,使中国的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相接近,这是我国关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关税水平合理化的基本标志。因此,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部分出国人员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幅度、时期,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对一些有特殊困难项目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进行审核,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开减免税的口子。 3.整顿和治理保税区。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研究探索我国保税区的功能、模式,规范和统一保税区的管理和政策,对保税区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税收政策和监管办法。我国已设立了14个保税区,由于功能界定不够清晰,监管不够规范,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漏洞。根据保税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保税区的功能界限和政策,兴利除弊,使保税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目前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方式,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端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针对当前加工贸易所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经验,目前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大体分为三类:(1)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担保式开放管理模式;(2)绝大多数亚洲国家采取特定区域管理模式;(3)中国采取无担保的开放型管理模式。按照中国目前的管理水平,这种开放型的管理模式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出现很多漏洞和弊端。为了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现行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我们考虑,根据我国加工总量的发展现状及管理水平,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在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对区外的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管理,其余的采取经济担保或先征后退的办法进行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 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使用。现在一些国家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以我国国内实际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国内较高的市场价格,作为中国的正常价值,从而判定中国是低价倾销,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申诉和调查多达数百起,多项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我国从1997年以来到现在,仅有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终裁,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即对原属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分别征收57 .95%——78 .93%的反倾销税。这种情况值得我们重视,要在多方面的工作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我国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笼统地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也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使用,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6.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法”,为在必要时利用WTO的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入世”后,依据WTO非歧视原则,通过双边磋商机制敦促某些国家取消明显针对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韩国的“进口调节税”等。 7.加强海关征管。关税的征管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管理。要加强海关的化征管手段装备建设,大力提高科学征管水平,完善关税数据库业务系统和全国海关审计管理系统,加快建设税则归类数据库,建立查询机制,逐步完善海关检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