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财政经济(7)
2017-09-02 06:52
导读:(三)尽快统一内外税制,建立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 实行统一的税收国民待遇,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
(三)尽快统一内外税制,建立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 实行统一的税收国民待遇,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内外资企业虽然在流转税方面进行了统一,但在所得税、有关地方税等方面仍然实行两套税制。主要问题是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实质上构成了对国内企业的税收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加入WTO后,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必须尽快统一内外税制,这是下一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虽然名义税率为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办法,包括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减免税期限的优惠、计税的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的优惠等,从而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低,一般约为7%——8%,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由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税制不同,对企业负担及其发展能力的影响也截然不同。因此,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包括税率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今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应依据“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进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基础设施和急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其中只对特别需要的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对符合规定的产业政策条件,外商投资额大、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才适当给予一些特殊优惠,以利于引进先进国家的大额投资和高新技术,优化经济结构。地区优惠同样要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对东部地区过多的优惠,要缩小适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1999年规定,给予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三年内,可以再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是贯彻西部开发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也要研究给予内资企业和国内投资同样的优惠,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启动国内投资,更快地开发中西部地区。 此外,今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变化情况加以合理调整。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因此应考虑适当下调,并改现行比例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有效利用累进税率机制,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不同资源状况、不同资本状况、不同技术装备状况等形成的差别利润进行调节。从表面上来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会减少税收收入,但是适当降税有利于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扩大和发展生产,因此从长远看降低所得税税率不一定会减少税收。 2.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他税种方面的差异。目前我国一些性质相同的税种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是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是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算征收和税负上都有一些差别。为此,按照统一税法和公平税负的要求,建议尽快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车船税、房屋和土地税。现在我国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税,而外资企业则不用缴纳,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建议改变现行做法,对外资企业也要开征上述税种。 3.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从1998年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对外商企业进口设备不予免税的商品的限制远远小于对内资企业的限制,从而使内资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今后应逐步缩小乃至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设备税收优惠上的差距。另外,随着我国进口关税的逐渐降低和国产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时机成熟时,要取消这类对进口设备大面积免税的政策,使有限的关税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