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财政经济(6)
2017-09-02 06:52
导读:(二)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外贸出口增长 出口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进而拉动
(二)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外贸出口增长 出口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手段。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税率下调和市场准入领域扩大,面对国外产品大量涌入的巨大压力,出口增长已日益成为中国未来对外贸易领域和国家宏观调控面临的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不仅关系着国际收支平衡,而且还关系到对中国总体经济增长格局的影响。为此,当前十分紧迫的工作是,需要针对现行问题,适应WTO的规则和要求,尽快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办法,以充分发挥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出口增长的导向功能和作用。 1.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是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实际的应退税额。前些年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分别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现行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少数产品为13%)。因现在是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其中的劳务服务是缴纳营业税,除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出口产品价格中是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的,这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计算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改为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现象,以增强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实行全额彻底退税,退税额要相应增加,特别是随着加入WTO后出口规模的扩大,退税额会增加不少。但是综合分析,这不会影响财政收入。因为出口总额上升,将拉动国内整个经济增长,加之进口规模上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大量减免税优惠被取消,整个增值税的征收额会有更大幅度的上升,是足以抵消增加的退税额而绰绰有余的。这从过去出口退税额占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变化情况中,也可得到一定证明:在实行1994年新增值税税制前的1990——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采用退税率等办法,实退的退税额由1990年的185 .59亿元,逐年增至为1993年的299 .65亿元,其中同年度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分别为11 .03%、13.73%、12.92%、10.44%;1994年实行按新增值税的零税率退税,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总额猛升为450 .10亿元,但由于同年度的流转税额上升,所占流转税的比例也只为11 .87%,与以往年度持平。 2.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因为后两种税实质上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是属于所称的间接税,而不是所称的直接税。 3.运用税收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如采用低于法定税率的退税率等。 4.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关于税收对出口的支持,还有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我们必须遵守,不得违反。这主要包括: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似产品应纳的税额,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此外,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折旧等形式的支持,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从我国实际看,对照WTO规则的上述规定,我们存在一些涉嫌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的税收支持措施。例如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以出口业绩为标准进行的所得税优惠,是属于WTO协议明确列举禁止的以出口为惟一条件或几项条件之一的所得税减免补贴,应当在适当时候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