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2)
2017-09-21 06:17
导读:二、地方税产生的理论 (一)一国政府实现其职能要求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合理配置。 1、、、的原因导致一国通常要设置地方政府,实行必要的地方
二、地方税产生的理论 (一)一国政府实现其职能要求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合理配置。 1、、、的原因导致一国通常要设置地方政府,实行必要的地方分权。从历史角度上看,一些国家在成为主权国家之前就是以许多分散的辖区出现,它们或者是以地域为特征,或者是以民族为特征,或者是以政治、经济等其他因素为特征。由于国家的统一、战争、政治、经济、民族、地理等原因,将这些分散的辖区组成为一个国家时,原来所形成的区域性特征并未因此而完全消失。这一点在联邦制国家尤显得突出,联邦制国家本来就是由原来松散的独立国家(殖民地)或邦联国家组合而成的,这些松散的国家组合为一个国家后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已原来所拥有的权力,因此有进行地方分权的必要。从政治角度上看,中央政府将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政府将全国一切事务统于一身也是不可能的。再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市场失灵”普遍存在,因此,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向提供私人部门不能生产或不愿生产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如国防、、道路等。这些公共商品和劳务的受益范围是不同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是地区性的,从提高经济效率出发,全国性受益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受益的则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以便中央政府集中力量和财力考虑整体的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居民的要求和偏好提供合适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劳务。由此决定了一国应在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适度分权。 2、在多级政府组成的体制中,政府实现其职能要求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国政府有必要从体制上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的各项职能应根据分级政府的要求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和行使,且由于不同级次的政府具有不同的特点,各级政府的职能各有侧重,不宜相互替代。通常,中央政府主要承担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职能,在资源配置方面,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对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垄断性的产品和行业进行管理,对收益外溢性的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以便使溢外收益内在化;地方政府更主要地在资源配置上发挥作用,提供大量的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总之,在多级政府组成的体制中,各级政府应分工明确、彼此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政府的各项职能。各级政府能够有效行使其各项职能,必须有相应的财权、财力做保证,这就要求一国将其财政收入及财政管理权限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使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适应,最终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政府各项职能。
(二)税收作为一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使财权、财力的配置归结为税收、税权的配置,从而出现了地方税。 1、税收因其自身的优越性而成为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一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较多,如税收、规费收入、利润、发行公债等等,然而在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诸多手段中,税收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这是由税收的特点所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决定着纳税人纳税的无条件性,从而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和稳 定;税收的无偿性表明政府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占有纳税人的部分财富,税收的征收是财富所有权的单向转移;税收的固定性表明,对纳税人来说,征税对象、征税数额、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的相对稳定可以保证纳税人心中有数,有利于他们安排经营及纳税事务,避免征税的不确定性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也能够从法律上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对政府来说,税收的固定性则有利于确保征税的计划性、收入的确定性、均衡性和稳定性。这些都是其它的财政收入形式所无法做到的,因而税收自然就成为各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大多数国家税收收入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80以上,不少国家达95以上。 2、税收收入及税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使地方税的产生成为可能。税收一旦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各级政府对财权、财力的划分则归结为对税收收入及税权的划分,那么,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掌握一部分税种及税权,从而产生了地方税。从一些国家和我国的实践看,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大致可以归纳为分成制、包干制、分税制三种模式: 税收收入分成制就是将各级政府组织的全部税收收入作为一个整体,再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分成比例,它一般包括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收分成三种形式。在这种方式下,中央政府事先按照某个标准,如地方政府的支出总数或一定时期的基数,确定一个中央地方对税收总收入的分成比例,地方依据这个比例数上缴中央和留作地方本级的收入。分成的比例可以是全国一样,但更多的情况是不同地区比例不同,分成比例可以每年变化,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税收收入包干制是中央政府根据地方政府的支出数,确定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上缴包干基数,超支不补,超收归己。从看,税收收入包干制有包干上缴和包干补助;从形式看,税收收入包干制有总额包干、比例包干、递增包干等。分税制是西方国家实行分级预算体制中普遍采用的划分各级预算收入的,它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对税种或税源以及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以确立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分配的一种制度。 在前两种模式中,虽然此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以税收为主要形式,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并不具有地方税的特征。另外,也存在一些小税种因划归地方管理而具有地方税的性质,但它们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中央与地方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仍是以全国税收总额为对象,通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方式确定的,地方税税种的多少,税收规模的大小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也仅仅是作为国家税收总收入的一部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而前面已经论述过,地方税的本质是体制的范畴,是出于分级政府分级财政的需要,因此可以说,这两种模式下的地方税尽管符合地方税的概念特征,但却没有形成地方税体系。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是在分税制模式下产生的。